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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语文复习指导:代词“之”

  之
  之字可代人、事、物,定名之间可译的;用作动词去、往、到;用作助词可不译。
  1.用作代词:
  可以代人、代事、代物。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例:策之不以其道,食之不能尽其材,鸣之而不能通其义,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马说》)
  2.用作助词:
  a.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例: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论战》)
  b.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例:宋何罪之有?(《公输》)
  c.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例: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隆中对》)
  d.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例:顷之,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狼》)
  3.用作动词:
  可译为去、往、到。例:辍耕之垄上(《陈涉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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