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缓考及降低标准政策
(一)免考 1.学校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残疾人须持《残疾证》),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或因严重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其升学体育考试的分数,按满分45分计入升学总分; 2.平时能参加体育活动,但由于突发生理疾病或意外伤害等原因,一周内确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也可申请免考。其升学体育考试的分数,按升学考试总分15分的60%(即9分)连同学校的过程管理考核得分相加,计入升学总分。 3.过于肥胖或患有心血管病等疾病不宜长跑的学生,可由学校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申请办理单项免试。经批准后,该项成绩按照60%计算,记3分。 4.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体育类比赛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冠亚军的主力队员,可由本人申请提出免考。经批准后,其体育成绩按满分45分计入升学总分。 (二)缓考 因生理、突发事件等情况暂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在考试的当天申请办理缓考,经审核批准后,可缓期一周进行。缓考办法与正常考试相同。 (三)降低标准 出生年龄低于正常毕业生年龄段2周岁者(含2周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经审核符合者,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实际年龄标准评分。 以上特殊考生经市教育局和区(市)教体局考试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加分条件与办法 (一)加分条件: 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体育特长生在市级以上相关体育项目比赛中的成绩,或优秀运动员在市级以上运动会比赛成绩可作为加分条件(满分仍为15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本办法所涉及的赛事须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比赛; 2.市级以上体育比赛须是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或在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比赛; 3.学生运动员的奖励加分有效成绩须是在2011-2013学年度内取得的成绩,且运动员已按青岛市《学生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赛前进行注册。 (二)加分办法 1.在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3分; 2.在国家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4-8名、集体项目4-8名的主力队员,省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2分; 3.在省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4-8名、集体项目4-8名的主力队员,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1分。 4.在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4-8名、集体项目4-8名的主力队员加0.5分。 5.凡属上述加分的学生,只能享受一种最高加分待遇。 6.本项奖励加分计入目标效果测试成绩,满分仍为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