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详见沪教委体{2013}7号文件的附件),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由学校审核批准,报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并报县教育考试中心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在本县规定的体育考试前,准备参加统一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市三级医院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参加剧烈运动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县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统一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全部项目的补考,补考仅限一次。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修及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在七、八、九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全程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及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在初中阶段部分学期体育与健身课程免修的考生,其免修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平均分计算,其它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其实际分数计算,如因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获准免考后其统一考试成绩按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计算。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缓考后仍不能参加考试并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其日常体育考核实际分数和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成绩按该项目统一考试满分的60%计算。特殊情况由仲裁小组仲裁决定。
(三)对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认定
对申请因残、因病申请免考的考生,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将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将汇总成册以备市督导组查验,同时要求学校对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在校公示。2014崇明体育中考残疾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崇明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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