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表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闵行区体育考试工作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缓考者应参加4月19日(周六)在闵行区教育学院附属梅陇实验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仅限一次。每位考生的全部项目除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必须在当天内连续完成。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免考手续。
(二)对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认定
学校对申请免考的考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闵行区体育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医学专家对因残、因病申请免考的考生统一审核,通过审核的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的考生准予免考。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在七、八、九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全程免修及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及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在初中阶段部分学期体育与健身课程免修的考生,其免修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平均分计算,其它学期日常考核成绩按其实际分数计算,如因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获准免考后其统一考试成绩按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计算。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缓考后仍不能参加考试并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其日常体育考核实际分数和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成绩按该项目统一考试满分的60%计算。
(四)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本区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学校的考生的体育考试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以及本区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闵行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成绩。同时,上述毕业生须参加2014年的体育统一考试,计算其统一考试成绩,两项成绩之和即为考生体育考试成绩。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7.5分)计。
跨区县报考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并将成绩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2014闵行中考体育考试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及成绩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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