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5〕6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钦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教发〔2015〕1号)及《关于加强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管理的若干规定》(钦市教字〔2006〕18号),结合当前高中办学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本实施办法2015年全市普通高中所列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我市2015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或我市户口在市外就读参加当地2015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在市外就读初中的我市户口毕业生,报读我市普通高中的,应回我市挂靠一所初中学校参加2015年中考;因特殊原因在市外参加中考的,报读我市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下称示范高中),中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地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报读非示范高中的,中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地非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
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对象仅限初一年级或初二年级开始到中考一直在中考报名初中学校就读的我市户口应届初中毕业生。
示范高中保送生招生对象为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并参加2015年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 公办学校挖掘招生潜力在本实施办法所列招生计划外增加招生(下称“新增指标”)或原计划所招学生不按规定时间报到造成招生计划空缺需要补缺时,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内外适量招收参加2015年中考的优秀毕业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对象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我市或市外参加2015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的确定
(一)招生计划
1.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我市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人数为18517人,全市招生计划以完成这一任务为目标,根据我市高中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任务分配制,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申报审批制。
2.按办强示范高中、扩大非示范高中发展规模的思路分类编制招生计划。示范高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在指令性计划外加设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为各学校必须完成的招生计划,指导性计划为备用计划,在生源充足、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招生学校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启用,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使用。
3.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定向生、特长生计划和保送生计划构成,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特长生计划构成。
(1)示范高中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总数55%的比例确定,特长生、保送生安排在统招生计划中招收。
(2)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数45%的比例确定,根据中考参考学生中有定向生资格人数的比例按示范高中属地分片分配到每一所初中学校,属地为钦州市本级的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人数定向分配给市本级初中学校;属地为灵山县、浦北县的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人数分别定向分配给各自所属初中学校。
(3)示范高中各校可从招生计划总数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用于招收在体育、音乐、美术、辨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特长考生:①获全国性学科竞赛个人一等奖或以上奖励;②参加县级及以上项目比赛获个人一等奖或以上奖励;③个人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经市教育局评选推荐在省级及以上组织的活动上展示;④参加体育、艺术专业或社会等级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等级;⑤参加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学生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第三名及以上奖励,个人在比赛中实际进场比赛。
非示范高中可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招收上述特长考生。向特色学校方向发展的招生学校可申请适度提高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
(4)各示范高中可按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内确定招生人数,招收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送生:烈士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学生本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七年级至九年级或八年级至九年级连续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
4.学籍主管部门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管辖权限设置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数,所设置的招生计划数含经批准使用的指导性计划和新增指标数。
2015钦州中考政策方案
2016年中考信息不断变化,www.yuwen360.com 语文360网提供的中考成绩查询查分、录取分数线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招生考试部门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