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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宜宾中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四)录取照顾政策。

1.身份类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宜委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全市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计划可加100分,报考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一中兴文校区、市三中屏山校区指令性计划可加120分,报考其他高中学校指令性计划可加15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必须填写《2016年宜宾市普通高中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附件12),由县(区)民宗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加100分录取,报考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加120分录取,报考其他高中可加150分录取。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享受加分的考生必须填写《2016年宜宾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附件9),经县(区)民政局、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3)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文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地方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填写《宜宾市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中考考生确认表》(附件10),由县(区)综治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

(4)军人子女。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3〕376号)、宜宾军分区政治部、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3〕94号),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优待: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10%的分数录取。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5%的分数录取。

平时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降低3%的分数录取。

军人子女考生填写《2016年宜宾市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附件11),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少数民族考生,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军人子女如属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最高加分项录取,不重复加分。

2.素质教育类不再加分。取消素质教育类加分,市、县(区)三好优干、艺体特长生、科技类竞赛等不再加分。

2016宜宾中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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