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是检测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状况的重要手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合格毕业的参考依据,也是高中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
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
以教育部《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有关基础性发展目标规定内容为综合素质评价的六个维度。实验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计各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实践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2、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要成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方案,指导学校的评定工作,监控评定过程,接受投诉和举报,纠正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初中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及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委员会负责落实评定方案,制定实施细则,任免班级评定小组成员,组织并监督评定工作,认定评定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班级评定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组成,负责对班级中的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及评定小组的人员组成必须具有代表性,人数应在5人以上,任课教师在对应评价班级任课时间应在1年以上。
3、综合素质评定的方法
综合素质评定必须坚持学生自评、互评与评定小组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评定的信息来源包括:学生的日常表现和《学生成长记录袋》;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参加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情况;学生的特长表现及家长评价等。评定过程中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
评定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有原则性的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评定委员会裁定。学校评定委员会对评定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认定。评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评定领导小组备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评定委员会反映或向县级评定领导小组投诉。评定结果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发现确实有误,应及时处理并记载更改缘由及更改人,同时保存原评定记录备查。
4、综合素质评定结果
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由“综合性评语”、“学生综合表现记录”和“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三部分组成。
综合性评语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定性描述,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
学生综合表现记录是根据评价维度选择需要学生提交的原始资料证据,包括(1)、关键考试成绩,(2)、关键表现性作业,(3)、综合实践活动,(4)、特长证明材料与获奖证书,(5)、自我描述等。实验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学生各类原始资料的提交时间与审核方式。
综合素质评定等级既要综合成一个等级又要分别列出各维度的等级,综合等级与维度等级都分为A、B、C、D四个等级:A等级为优秀、B等级为良好、C等级为及格、D等级为不及格。各维度等级整合为一个综合等级的办法由实验区自行制定,是否需要限定各维度评定等级的比例,由实验区根据优质教育资源和初中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等级的状况自行设计。对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某一方面表现判定为D等级(不及格)时应慎重把握。
2011宜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政策
宜春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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