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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余中考加分政策规定

五、有关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1.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与中考加分脱钩,即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各项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只作为一种荣誉,不再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加5分。

3.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的体育运动会获得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根据《江西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规定,享受体育项目优惠加分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供运动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等原件,参加集体项目比赛的学生运动员还必须提供参赛场次表原件,或加盖主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从2015年12月31日以后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不再作为中考优惠加分项目。

4.初中阶段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艺术展演活动获得文艺、美术、书画、摄影作品一等奖的加5分。具体见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第六届中小学生、幼儿艺术展演活动获奖情况的通报》(赣教体艺字〔2015〕23号)。

5.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女家庭子女中考加15分、独生儿子加10分。

6.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公通字〔2005〕78号)具体规定执行。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

(2)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7.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政联〔2012〕8号)具体规定执行。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8.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9.其他烈士子女加20分,因公牺牲和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加10分。

10.华侨子女、归侨及其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台籍青少年考生加10分。

11.新余市高层次人才的子女中考加10分。具体见《新余市高层次人才优待办法》(余才字〔2010〕1号)。

12.考生能享受几种优惠时,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不能累计加分。属享受优惠的考生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县(区)中招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影印件(影印件须经中招办主任签字、盖章认可)进入档案。凡出具证明的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16新余中考加分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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