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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莞中考加分政策

(九)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5〕190号)执行。

2.残疾人民警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照顾政策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05〕342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东教基〔2006〕20号)文件执行。

4.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籍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3分。

5.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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