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把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结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
2.高中录取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考生。
3.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划出不少于35%的招生指标分配给所辖初中,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4.今年全市普通高中计划招生15000人,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初中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更多的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中考并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将组织动员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中考的人数及比例作为衡量初中学校及班主任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以确保今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任务的完成。
(二) 招生录取依据
1.中考总成绩。
2.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3.实验操作技能考试结果。
(三)普通高中录取有关规定
1.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为A等者,方可作为定向生推荐;为A等及B等者,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方可录取,为C等及其以上者,其他普通高中方可录取。
2.中考总成绩等级为D及D以下的考生,不能被普通高中录取。
3.考生总成绩等级和单科学业成绩等级出现有C、D或E,不能录取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正取生;考生总成绩等级和单科学业成绩等级出现有D或E,不能录取为普通高中正取生。
4.实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者,普通高中方可录取。
(四)录取方式
实行学校分段、学生分批并按以下优先程序依次录取:
1.在录取时间段中,首先按照考生总成绩等级进行排序,在考生总成绩等级相同的前提下,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史的顺序,单科学业成绩中最高等级的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序录取;依次类推。
2.当报考同一所学校的部分考生学业成绩中各等级的数量相等时,在考生学业成绩中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史的优先顺序,依次录取相应等级的考生。
如:考生六门单科学业成绩等级数量相等的下降规则:六项组合中的一个最高等级往下降一级。例如:某生学业成绩为: A+、A+、A、B、B、C+,则下一等级为: A+、A、A+、B、B、C+,下二等级为:A+、A、B、A+、B、C+,下三等级为: A+、A、B、B、A+、C+,依此类推。
(五)定向生的录取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划出35%的指令性招生指标作为定向生分配给所辖初中,定向生的录取在正取生录取之后进行,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六)择校生的录取
择校生的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有关“三限”政策,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其他公办高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七)特长生的录取
在体育、音乐、美术、辩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长考生,由毕业学校或本人根据其参加特长项目比赛的获奖情况向招生学校申报,招生学校审核后,根据特长生录取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特长生指标一般不超过本校指令性招生指标的5%。特长生的录取方案,由各普通高中根据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报市招生考试院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011年来宾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政策规定
来宾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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