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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林高中招生录取办法政策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
  
(一)考生范围 
  具有我省初中毕业年级正式学籍和报考高中段各类学校资格者均可报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二)报考原则、办法 
  1.应届毕业生可兼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含3+2专科高职、5年制师范分院)。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师范分院的招生政策按2010年的相关招生文件执行。 
  2.往届毕业生只可报考一般高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5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实行3+2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和5年制师范分院。 
  3.民族散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可报考当地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可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各地在录取时可适当予以照顾。 
  4.身有残疾的考生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三)招生原则、办法 
  1.市(州)、县(市、区)根据招生计划和学业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制定“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加大招生改革工作力度。普通高中(含完中的高中部)在所在县(市、区)或城市的城区范围内择优录取新生,具体范围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任何学校不准跨规定区域招生。 
  2.厂矿企事业单位办高中的招生工作,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评卷、录取工作。 
  3.各地要统筹安排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与公办高中招生工作,纳入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录取。高中招收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具体政策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重点民族高中(含纳入重点管理序列学校)可跨市(州)招收因本地区无民语授课高中、随父母进城等原因自愿报考本校的学生,但不准以任何形式到有民语授课高中地区作违规招生宣传和违规招生。 
  4.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要求,录取时,新生档案中必须装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登记卡(初级中学)》;对免于执行(因病或残疾)的学生也必须填写《免于执行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否则上一级学校不予录取。有条件的市(州)要积极推进体育考试试点,计入学业考试总分政策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四)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中多样化招生办法。在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中,积极推进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的改革措施,指标生比例不低于统招生计划的65%,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指标生计划分配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加强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在学业考试基础上完善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保送制度;继续坚持特色学校招收特长生制度;加强高中招生的制度化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高中招生的公平公正。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示范高中在指标生计划内和规定区域内开展自主招生试点,按省批复的原则执行,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统招生计划的5%。 
2011吉林高中招生录取办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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