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普通高中的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
(2)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3)省内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的优待政策按《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规定执行。
(4)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按照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5】32号)规定加1分。
(5)对见义勇为模范本人或子女的照顾按照吉林省人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根据双政办发【2004】96号文件规定,“参加市重点普通高中应试时,‘双农独女’家庭的考生享受加2分的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双农独女家庭考生”。“双农独女”家庭考生的资格审查由市招生办负责。
(7)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入学照顾条件。
驻双现役军官子女入学照顾条件,按《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四政发【2000】48号)执行。“军人子女报考一般普通高中,优待两个分数段(20分);军人子女报考重点高中,优待一个分数段(10分);优待后仍不能进入录取线的择校生收费减半。”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入学照顾条件按照吉林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下发的《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吉公办字【2007】26号)执行,“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低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降低10分录取”。
受奖资格审查工作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招生办凭基础教育科提供的名单加分录取,并将照顾后所交费用直接写入《择校生交费通知单》。考生凭《择校生交费通知单》按照顾政策交费。
以上奖励政策不能兼得或相加,如有两项以上,取其最高值项。
凡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同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
6.重点普通高中择校生必须按照标准收费,不能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费用,四平市教育局凭收费收据建立新生学籍,没有原始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
2011年双辽中考加分政策、高中招生录取奖励照顾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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