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提高分数段、加分录取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1)报考市高中、市一中统招公费生的往届毕业生,录取时在录取分数线上提高30分录取。
(2)普通高中录取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考生加分录取:
① 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的加5分;
②烈士子女加10分;
③华侨、归侨、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
④援藏干部子女(在援藏期间)加10分;
⑤现役军人子女加10分。
以上各类加分只能享受一种,不可兼得。往届生不享受加分待遇。
(3)普通高中优先录取原则:
同等分数的考生在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及省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生优先录取;
(4)对加分、优先录取考生的资格要严格审查,学校对享受加分、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在校内张榜公布,如发现虚假,即取消其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并不得被省示范高中录取。
(5)加分、优先录取资格、低保证件、家长下岗职工证件审查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
2011本溪中考加分政策条件、加分项目分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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