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诸暨市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二○一七年诸暨市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报名工作
(一)报名条件: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诸暨籍学生,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
除今年工业职校春季招生、诸暨中学定向招生单独考试等已录取外的诸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都须报名参加考试。
2.非诸暨户籍学生报名条件:
(1)符合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条件,具有诸暨市初中学籍的,初中毕业当年具备报名资格。其初升高招生待遇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外来建设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诸政办发〔2014〕145号)规定执行。
(2)不符合随迁子女报考条件的非诸暨籍学生,若已在我市初中就读并具有就读学校学籍,初中毕业当年可申请参加诸暨市中考(申请时须承诺不参加我市高中学校统一录取),经市招生办批准后允许报名。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在校生、毕业生;
(2)非应届毕业的初中在校学生;
(3)在招生考试中舞弊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规定今年不准报考者;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其他规定不能报考者。
(二)报名时间:
4月5日—8日。
(三)报名地点及交验材料:
1.在我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包括随迁子女、其他在诸暨就读的非诸暨籍考生)在学籍所在初中报名;未取得学籍的,须经市教育局审批通过后到学籍所在初中报名。
报名时,应届初中毕业生须交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学籍证明(以学籍系统内信息为准);随迁子女考生还须按诸政办发〔2014〕145号文件规定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其他非诸暨籍考生须递交只参加考试、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的申请报告。
2.户籍在我市,但在外县(市)就读的考生,须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初中毕业学校证明,经市招生办审核同意后到指定报名点报名。
3.户籍在我市的往届初中毕业生须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九年制义务教育证书》到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初中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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