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xml:namespace prefix = o />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各街(镇)中心学校、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和规范考试招生管理,确保我区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以下简称“中招”)工作公平、公正、顺利进行,根据清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招考委〔2017〕1号)精神,现就我区2017年中考和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局成立中考和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负责具体考试和招生工作。
(二)各考点所在的街(镇)或学校成立中考和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中考报名、考试组织和招生录取工作。
(三)各考点完善考点领导小组。各考点需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其中1人调派外校考点),考务员、安保人员等若干名,负责组织本考点中考的考务工作。
(四)各初中学校指定一名业务领导负责中考报名、考试、送生等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招生考试有关文件,认真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正确指导考生报考。制订好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及时做好中招过程中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五)严明考试纪律,抓好考纪考风。各初中学校要组织考生认真学习考试规则,阐明不良考纪考风带来的严重后果。各考点的主考为考纪考风的第一责任人,对该考点考纪考风工作负全责,确保考点无群体**事故发生。如考试期间出现严重违纪或群体舞弊现象,追究考点主考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区教育局派驻考点的巡考员要监督整个考试过程,确保考试依规、有序、顺利进行。
(六)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初中学校要做好中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中招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要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准接纳未经市、区教育局批准的学校到本校进行招生宣传。
(七)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区有关中招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坚决抵制招生工作中收取“介绍费”、违规招生等不正之风。凡发现收取招生“介绍费”或回扣等行为,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从严处理。
二、报考
(一)报考条件
1.九年级学业考试
(1)凡具有清城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持有“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的历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
(2)在清城区或市属学校(含民校)借读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具有我区应届九年级学籍的广东省内非清城区户籍学生可以报考。
(3)非广东省户籍学生(华侨、港、澳、台考生除外)必须具有广东省内完整两年初中学籍,且具有我区或市属学校(含民校)应届九年级学籍,其父亲或母亲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和医疗保险)累计不少于一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前),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职业,并且在中考报名截止前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可以在我区报考。
2017清远市清城区中考政策方案
清远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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