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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舟山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政策

2011年浙江省舟山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政策


1.评价的实施、申报、审核

具体按照《舟山市200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舟教基〔2006〕73号)实施。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各初中校上报的初三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初审。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对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上报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对相应考试中心录入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进行审核。
2.评价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价是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要求升入舟山中学、定海一中、普陀中学、岱山中学、嵊泗中学、南海实验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3A2P及以上;要求升入南海实验学校、舟山二中民办计划划线招生部分的学生和要求升入白泉高中、普陀三中、六横中学、大衢中学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其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2A3P及以上;要求升入其他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及民办划线招生部分的学生和省一级重点职业高中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须1A4P及以上;普通高中其他招生及其他职业学校招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必须3P及以上,且“品德素养”必须及格及以上。
3.相关材料报送
5月20日前,各初中校完成本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在校内公示一周后,按附件1表格样式(Excel)汇总后于5月26日前报各主管教育局教育科初审,市直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初审。
6月1日前,各县(区)教育局教育科完成初审并上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各县(区)考试中心完成相关数据录入。市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考试中心负责录入。
6月5日前,各县(区)考试中心将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数据库以光盘形式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处与市教育局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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