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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2018年中考政策及高中招生录取方案

东莞市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争取早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公平科学、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现就2018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依据,一是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科学规范,完善政策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加大规范力度;三是坚持普职并重,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考试招生,为学生提供多样选择机会,合理分流,促进普职协调发展,扩大中高职贯通培养通道,给中职生更多的可期望值和发展空间,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提高中职教育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四是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五是因地制宜。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

(二)工作目标

健全和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进一步优化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初中学生综合评价制度;深入推进招生录取模式改革,改革招生录取办法,健全招生录取机制;加强招生考试管理,健全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制度,保障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确保考试安全和考试诚信。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学业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所有2018年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和计划在我市升学且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学业考试。

非本市户籍的初三学生,计划回原籍参加学业考试的,可不参加我市的学业考试,如要在我市取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则必须参加我市5月中旬统一举行的毕业考试。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学业考试:

1)具有我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重读生;

2)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有所限制:

1)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学业考试,报名办法与本市户籍考生相同。这部分考生可报考我市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要报考我市普通高中,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异地中考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具体办法按《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办法〉的通知》(2018年修订)和市教育局相关文件执行。

2)在我市就读的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和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还需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的,按随迁子女同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还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

3)在我市就读的非东莞户籍(含港、澳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若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东莞户籍的,须到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所有民办普通高中。

3.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考生,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与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的报考和录取资格。政策性照顾条件和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类别

政策性照顾条件

证明材料

1

在我市工作,持有引进人才类别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且在证件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

1.持证人及考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人才引进类《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能证明持人才引进类《广东省居住证》人员与考生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持人才引进类《广东省居住证》人员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持证人的任职时间及职务等);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盖上单位公章)。

2

在我市工作,持有市人力资源局发出的《特聘工作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

1.持证人及考生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东莞市人才特聘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3.能证明特聘人才与考生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特聘人才的单位证明(列明单位名称、地址、持证人的任职时间及职务等);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盖上单位公章)。

3

祖籍为东莞或在莞投资、就业的华人华侨子女

市外事局审核出具的整套《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

4

台湾学生

市台湾事务局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照顾录取证明书》。

5

东莞企业所聘用高层次人才:依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在我市就业或投资的特级、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

填写《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连同申请人特色人才证明、工作证明、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小孩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学生教育程度证明一并提交。

4.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户籍和学籍均不在我市的学生。

(二)报名办法

市中招办于3月中下旬前从学籍管理平台上将各学校初中应届毕业生的各项数据导入中考管理系统,导入到中考管理系统的数据即为考生报名数据。考生须于4月上旬登录中考管理系统完善考生个人信息。

在我市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在现就读学校报名。具有我市户籍但在市外学校就读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初中重读生在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报名。

三、填报志愿

2018年继续实行考生在学业考试前网上填报志愿的办法。考生可自行上网填报志愿,也可在学校有关人员的指导下集中进行网上填报志愿。填报志愿的时间为5月下旬。

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2018年学业考试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

(一)初三学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

初三学业考试科目共8科,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口语考试)、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体育与健康。计分办法为:语文、数学、英语各为120,物理、化学各为100分,直接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思想品德考试卷面分值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7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历史考试卷面分值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3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体育与健康考试项目分值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60%折算后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

(二)初二学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计分办法

2018年初二学业考试科目为地理、生物,两科卷面分值各为100分,考生考试成绩按3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18年学业考试成绩。2017年初二级学生参加地理、生物考试的成绩按3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2018年学业考试成绩。

(三)考查科目

考查科目为信息技术科,考生考查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不计入学业考试成绩总分。考生考查成绩不合格的,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信息技术科目考查时间安排在5月下旬。

(四)英语口语考试

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均要参加英语口语考试。英语考试成绩由笔试及口语考试成绩构成,其中笔试部分(含听力)占90%,口语考试部分占10%。英语口语考试时间为5月上旬。

(五)体育与健康考试

体育与健康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考试办法,考试时间为4月下旬。

(六)成绩呈现方式

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各考试科目原始分转换为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等级分为ABCDE五种,以全市考生为总体样本,等级设定比例为A25%)、B35%)、C25%)、D10%)、E5%)。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原始分和历史、英语(含听力、口语考试)、思想品德、体育与健康、生物、地理折算分之和,2018年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为780分。

(七)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今年继续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今后,将逐步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制订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效性,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东莞市第一中学、东莞实验中学、东莞高级中学、东莞外国语学校等6所学校只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被评为“A”“B”等级的初中毕业生。

(八)特长生招生

2018年我市部分普通高中学校继续招收体育、艺术、信息技术、科技类特长生。选取部分普通高中进行自主招生试点,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推进学生特长培养模式多样化,促进学生全面而富有个性的发展,培养各类专门人才,满足特长学生的发展需要。

、评卷

2018年我市学业考试学科评卷继续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评卷工作由市中招办组织、市教研室具体实施、市教育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考试成绩由市中招办统一公布。

、录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学业考试成绩总分分批择优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录取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注册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被录取学校当年的录取资格。

2.按计划招生原则。
除东莞高级中学按每班40人编制计划及东莞外国语学校按每班40人编制计划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48人编制计划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按核定计划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

3.名额分配原则。
今年继续实行部分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50%。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东莞市第一中学、东莞实验中学、东莞高级中学5所学校招生计划数(除招收随迁子女人数和招收本市户籍的特长生人数外)的50%作为名额分配计划数,按各初中学校本市户籍考生数占全市本市户籍考生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计算方法为: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名额分配计划数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考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某初中学校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考生数分别乘以上述5所学校各校的分配比例,即为该初中学校分配得到的上述5所学校各校的名额数)。
录取时,在各初中学校第一志愿填报上述
5所学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总分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4.随迁子女录取原则。
符合报考我市普通高中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具体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也可报考我市民办普通高中。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时,按照各校的招生名额,按学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学业考试成绩总分择优录取,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

(二)录取批次

1.提前批:普通高中特长生;

2.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及中高职三二分段班、中职出国留学班;

3.第二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公办技工学校;

4.第三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部属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市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1.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3.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市教育局关于《关于对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东教基〔20172号)文件执行。

4.具有本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学业考试成绩中增加10分。

    工作措施

(一)明确目标,抓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要紧紧围绕巩固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普招生比例大体相当两个目标,着力提升我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协调化程度;要明确年度招生任务,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的招生工作管理机制,抓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学校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的层级责任,防止出现对招生工作重视不够、力度不足、责任不落实等情况。

(二)严格规范,保障公平促进协调发展

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各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协调发展。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对初中毕业班教学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进评价方式,不能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或考核教师的唯一标准,不准对学校的考试成绩排名次。各初中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和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不得乱编滥印学业考试复习资料,举行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严禁采用超量复习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做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学业考试,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学业考试的权利。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任何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参加学业考试的考生。未经市中招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三)落实制度,进一步规范办学和招生秩序

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加强招生监督,严肃招生纪律,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要加大对学业考试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巡考制度,健全对考风考纪的督察机制,落实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要设立招生考试工作投诉电话,做好群众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为考生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强宣传,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各镇(街道、园区)宣教文体局(教育局)、各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统一的招生宣传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要面向社会和广大考生积极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有序的招生宣传。

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区划

区划沿革

1985年01月,东莞县经国务院批准列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同年09月撤消东莞县,建立(县级)东莞市;

1988年01月,升格为地级市,东莞市是当时全国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之一,直属广东省;

1986年,东莞市开始撤区公所建镇,实行镇辖村体制;

1986年02月24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撤销东莞市莞城镇和篁村区、万江区、附城区等3个区公所,设立东莞市城内区街道办事处、城外街道办事处、万江区街道办事处、附城区街道办事处、篁村区街道办事处5个街道办事处。

1988年01月,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07月东莞市莞城区人民政府筹备组成立,作为正县级单位(东莞成立地级市之后计划成立的第一个区,后被广州当局反对,设区计划夭折),管辖城内区街道办事处、城外区街道办事处、附城区街道办事处、篁村区街道办事处和万江区街道办事处5个科级街道办事处。

2000年03月,撤销附城区街道办事处,设立东城街道办事处;

2001年10月,撤销篁村区街道办事处,设立南城街道办事处;

2002年01月,撤销1988年01月分设的城内街道办事处、城外街道办事处,合并重新设立莞城街道办事处;

2002年11月,撤销万江区街道办事处,设立万江街道办事处;

至2011年09月东莞市下辖28个镇和4个街道;各镇(街道)共下辖383个村和214个社区。村下辖若干村民小组,社区下辖若干居民小组。东莞实行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行政区管理;镇行政管理机构为镇人民政府,街道行政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村行政管理机构为村民委员会,社区行政管理机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截至2012年5月1日,东莞市辖32个镇(街道),其中包括4个街道(莞城街道、南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28个镇(石龙镇、石排镇、茶山镇、企石镇、桥头镇、东坑镇、横沥镇、常平镇,虎门镇、长安镇、沙田镇、厚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谢岗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望牛墩镇、洪梅镇、道滘镇)。

中共东莞市委员会、东莞市人民政府驻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鸿福路99号。

片区划分

片区名称 简称 下辖街镇
城区片区 城区片区 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石碣镇、高埗镇
水乡新城片区 水乡片区 麻涌镇、洪梅镇、中堂镇、望牛墩镇、道滘镇
滨海片区 滨海片区 虎门镇、长安镇、厚街镇、沙田镇、东莞港开发区(滨海湾新区)
松山湖片区 松湖片区 石龙镇、石排镇、茶山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松山湖高新区(生态园开发区)
东部产业园片区 东部片区 常平镇、黄江镇、企石镇、桥头镇、横沥镇、谢岗镇、东部工业园(银瓶新区)
东南临深片区 临深片区 塘厦镇、清溪镇、樟木头镇、凤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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