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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石家庄中考加分政策

2021石家庄中考加分政策

加强中考加分项目的管理和规范。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要求,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办关于在高考期间对“四侨”考生实行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19〕30号)等有关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我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实行中考优待的奖励分值如下:

(1)军人子女,是指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受过高等教育的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国家规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岛屿部队服役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危险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有子女后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3年)的军人的子女,高考成绩按“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下同)的10%给予照顾;在作战部队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含三级)岛屿部队规定的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3年),高考成绩为三级(含三级)的军人的子女,高考成绩为三级(含三级)的军人的子女,高考成绩为三级(含三级)的军人的子女,高考成绩为三级(含三级)的军人的子女。

(2)公安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工作中被认定为公安英模的子女10分;因公牺牲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的警察子女。

驻石消防救援队员的子女,参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标准(2013)1条及相关办法执行,中考录取按“录取分数”(“录取分数”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执行,其中“录取分数”以10%为宜。

(4)高知的归侨、归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和侨眷子女的照顾分数为10分。

(5)农村户口只生一个孩子享受8分的照顾(中考除外)。

六、民族考生照顾8分。民族考生照顾加分时,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作为民族成份证明,不需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另开证明。

上述各项成绩均计入考生普通高中招生总成绩。同一名考生如果有多个加分,只选一个最高加分,不累计加分。申请优惠加分的考生,由招生部门负责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取消其护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

对被表彰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新冠型肺炎抢救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入学、升学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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