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认定及工作程序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1.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将《烈士证明书》或《烈士光荣证》交由初中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校将证书复印件交由区中招办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区中招办将汇总名单及证书复印件报考试院中招办;考试院中招办将各区汇总名单报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处审核。
2.现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和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伤残人民警察。
2.见义勇为人员本人,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现在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2.台湾省籍考生。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考生需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到区中招办办理资格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