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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四、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与审批工作的组织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示范高中与市本级非示范高中的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直接组织进行。两县非示范高中录取工作由两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组织进行,对各校审批的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集中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二)录取条件的确定

1.录取条件主要包括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中考总成绩(含中考各文化学科成绩、体育科成绩)、中考学科成绩等级。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为A等及B等者,示范高中方可录取(定向生、保送生必须为A等);为C等及以上者,非示范高中方可录取。

(2)中考总成绩与学科成绩。

①示范高中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保送生。

报读示范高中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个别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50%的,这部分学校的考生可降至B等),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以上(含C等);报读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以上(含B等);符合条件报读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中考总成绩分数可按统招生中考总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确定,各科成绩原则上在C等以上(含C等);符合条件报读示范高中保送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各科成绩原则上在C等以上(含C等)。

②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特长生。

报读非示范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B等以上(含B等)(个别招生学校如若生源不足,可降至C等),学科成绩原则上要达到C等以上(含C等)。

报读非示范高中特长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可按非示范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内确定,学科成绩原则上达到D等以上(含D等)。符合特长条件但中考成绩达不到特长生录取分数的考生,如果特长项目特别突出,可适当降低中考成绩(原则上控制在特长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10分以内)。有些确具特长但因无机会参加比赛获得奖状证书的考生以特长条件报读地处乡镇招生学校的,招生学校在接受其报名后,参照县(区)级比赛相应项目获奖成绩水平对其进行特长水平测试,达到测试水平要求的,出具测试成绩证明以作录取凭证。该项测试工作由招生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监督进行,并由负责人和监测人对测试成绩签字确认。

在上述条件下,根据考生报读情况,确定招生学校各类报名考生的具体录取条件。

2.市本级学校和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市中招办拟定,报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后确定;县属非示范高中录取条件由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

(三)录取与审批办法

按先定向生、统招生后特长生的顺序进行录取与审批。在录取安排上,先完成示范高中定向生和统招生录取,然后进行其他录取。

1.示范高中定向生、统招生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报读志愿,由市中招办通过计算机排序编制预录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市中招办给出的预录名册进行初录后,现场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1)定向生录取。根据考生报读志愿,以考生中考报名所在学校为单位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编制名册实施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的报名考生达到或超过所分配的指标数时,即按分配指标实施满额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到或超过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报名考生达不到分配的指标数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实施录取。少数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达不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但比例数超过50%(含)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比例数达不到50%的,在A等人数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情况下,降至B等录取,使录取人数达到定向生分配指标数的50%,A等人数不全部报读定向生的,按A等实际报读人数录取, A等考生全部不报读定向生的,取消该学校定向生指标。个别薄弱初中学校考生中考总成绩A等人数为零的,降至B等录取,录取人数为分配指标数的50%,不按分配指标数满额录取。

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

(2)统招生录取。先第一志愿后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三志愿。

2.保送生的录取。根据学生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录取。

3.特长生的录取。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所具备的特长条件进行预录,并对进入预录的考生针对其特长项目进行测试,达到条件的,即予初录,县属招生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4.招生学校初录满额后按初录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编制初录名册连同考生报名材料上报办理审批录取。县属非示范高中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由县集中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只要不超出招生计划,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都可批准录取。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实际,分批办理审批录取。

5.根据《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报考普通高中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钦政办〔2008〕29号),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考生按录取线降20分录取(采取在中考总成绩中加20分的办法实施);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

(四)录取与审批时间安排

1.示范高中:定向生、统招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0—23日,保送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3—25日,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5—27日。

2.非示范高中: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3日—8月3日,个别生源不足的学校,可延长至8月30日,在此期限内招生学校一次或分批报送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办理审批录取;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8—29日。

(五)录取通知书

2015年全市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市中招办在审批录取时签发,由招生学校发送给考生本人,也可由招生学校送考生所在学校转交给考生本人。

2015钦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钦州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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