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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港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四、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根据桂教基教〔2016〕13号文件规定,我市今年普通高中计划招生40800人;本市户籍地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33000人。各县市区应以初中毕业生都能升入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为目标, 积极动员考生升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各县市区招生任务和各学校招生计划另行文公布。

    (一)普通高中招生

    1. 各高中学校招生范围。贵港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中少数民族班100名);江南中学、达开高中和民族中学80%面向市直和三区招生,20%面向桂平市和平南县招生;覃塘高中85%面向覃塘区招生,15%面向全市招生;平南县中学90%面向平南县招生,10%面向全市招生;浔州高中、桂平一中和桂平三中面向桂平市招生;港南中学85%面向港南区招生,15%面向全市招生;港北高中85%面向港北区招生,15%面向全市招生。其他公办高中原则上面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民办高中按办学许可证所核定的范围招生。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市辖区、桂平市和平南县)参加中考的,不受户籍限制,按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2.招生对象。在本市参加中考总成绩D等级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和信息技术考查C等级以上的考生。民族班面向农村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在市外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考生,可持当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成绩等级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准考证,到高中学校报名,由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录取。

    3.录取原则。坚持综合评价、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考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依据。其中综合素质评价和信息技术考试均为A 等者,方可作为保送生推荐;均为B等以上者,示范性高中方可录取;均为C等及以上者,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方可录取。

2016贵港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贵港中考

    4.成绩排序。将考生各科考试原始分数、体育与健康测试分数以及生物、地理会考分数、理化实验考试和政策加分相加,得出总分成绩。按上述比例将总分成绩分成8个等级,再按照总成绩等级的先后排序。

    5.优质高中定向生指标分配。将市内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具体名额分配另行文公布。

    6.优质高中保送生。贵港市高级中学、平南县中学和桂平市浔州高中各招收保送生110名。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7.各公办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考生持初中毕业证书或中考分数条直接到职业学校报名,由各职业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中等职业学校要全部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

    (三)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各县市区、各高中阶段学校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规模,大力动员和指导初中毕业生报读高中阶段学校。落实初中学校向中等职业学校输送生源的责任。要坚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在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四)认真做好教育精准脱贫专项招生工作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提供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市内所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区和辖区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优秀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动员、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

    各县市区要细化工作方案,精准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名单,制定升学和送生计划,确保他们100%升入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五)严格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

    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高中阶段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实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贯通办学、职普融通办学、城乡联合办学、非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防止出现“双重学籍”或“有籍无人”的现象。

    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高中阶段学校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和学籍造假行为;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违反招生规定的承诺、争抢生源等恶性竞争行为;严禁公办以民办学校、借读生等名义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中介机构、初中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教师进行违规有偿合作招生,违背学生的真实意愿,替代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更改学生填报的志愿等;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各类办学机构开展委托招生或委托其开展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活动、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纪违规的学校及有关人员要责令整改和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停止学校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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