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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海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六、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的招生录取工作,统一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分流。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间为7月中旬,中等职业学校招录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30日。
(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分别由市招生考试院和合浦县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采用计算机辅助录取系统方式进行。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分为自主招生录取和统一考试招生录取。
1.自主招生考试及录取办法。
  今年在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中的北海市北海中学和合浦县廉州中学试行自主招生。招生办法详见北海中学和廉州中学的自主招生简章。被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毕业升学考试,毕业成绩参照学校测试成绩。
2.统一招生考试志愿填报及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实行“双向选择”的招生办法,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考生的成绩等级和当年的招生计划在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开始前公布。
(1)志愿填报。考生凭本人中考准考证原件(报特长生的考生须持特长成绩单)到招生考试院设置的志愿填报点填报志愿。合浦县的考生按县招生办确定的志愿填报点填报志愿。
考生志愿是招生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必须由考生根据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学业总成绩等级,结合本人志向、身体条件及德、智、体等方面情况亲笔填写,字迹清楚、工整。市辖区的考生在填报志愿的时段内,市区考生可到北海市第三中学、北海市第五中学、银海区福成中学、铁山港区南康中学、铁山港区营盘中学等5个中考填报志愿报名点填报志愿,合浦县考生按县招生办确定的志愿填报点填报志愿。若更改所填报的志愿,必须凭原填报志愿回执到原填报点注销旧志愿,才能重新填报新志愿。
考生在填报志愿的时段内,根据招生学校招生的类型填报志愿。
①当年初中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内以正读生入学且连续就读于同一所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考生,或期间从市外转学回原籍且连续就读于招生服务范围内同一所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填报招生计划的指令性(以下简称“公费”)计划的统招生、定向生、特长生或指导性(以下简称“自费”)计划的择校生、特长生。
②非本市常住户口而初中阶段在本市就读有完整初中阶段学籍的考生,可填报招生计划的公费统招生、特长生(定向生除外)或自费计划的择校生、特长生。
③非本市常住户口而初中阶段在本市就读学籍不满三年的考生,可填报招生计划的自费统招生、自费特长生。
④填报特长生招生计划的考生,须持有特长统一考试成绩单;如招生学校另有专业测试要求的,还须持有招生学校的专业测试成绩单,方能报名该校的特长生招生。
(2)录取办法。
①录取原则:
德、智、体全面衡量,在综合素质评价C等级(含C等级)以上和物理实验技能、化学实验技能、信息技术科技能考查成绩C等级(含C等级)以上以及地理、生物科成绩合格,按各科成绩等级和总成绩的等级排序,择优录取。其中综合素质评价为B等级(含B 等级)以上、物理实验技能、化学实验技能、信息技术科技能考查成绩为B等级(含B等级)以上以及地理、生物科成绩合格,总成绩等级B(含B)以上,方可被示范性普通高中、北京八中北海分校、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录取;综合素质评价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和物理实验技能、化学实验技能、信息技术科技能考查成绩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以及地理、生物科成绩合格,总成绩等级C+(含C+)以上,方可被公办普通高中录取。
②具体方法:
    普通高中实行“双向选择”的招生办法,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具体方法:考生结合本人的意向和学业总成绩等级自主选择学校,填报学校志愿。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考生的志愿和考生的总成绩等级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考生的总成绩等级相同时,学科成绩高等级数量越多,排位越靠前,优先录取;当考生的总成绩等级相同,学科成绩高等级数量也相同时,按学科成绩次一等级数量越多,排位越靠前,优先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总成绩等级相同,学科成绩各等级数量也相等时,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与历史的顺序,单学科成绩等级高的考生排名靠前,先予录取。
A.公费统招生的录取。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志愿、按考生总成绩等级和各学科成绩等级,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技能考查科目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B.定向生的录取。初中学校按照正读生考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享所在辖区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北京八中北海分校、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划出的定向招生指标。各初中学校的正读应届毕业考生(即当年初中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内以正读生入学且连续就读于同一所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期间从市外转学回原籍且连续就读于招生服务范围内同一所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根据本校的定向招生指标填报定向志愿,招生学校按总成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公费定向生录取总成绩等级不得低于招生学校公费统招生最低录取总成绩等级的下一个等级。其中北海中学、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定向生录取总成绩等级不得低于A等级;北海七中、北京八中北海分校、定向生录取总成绩等级不得低于B+等级。
C.特长生的录取。特长生(含市青少年学生艺术团成员考生,市青少年学生艺术团成员招生办法另文通知)的录取分别在招生学校的公费统招生或自费择校生最低录取总成绩等级的下一个等级内,按体育、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美术等六类专业特长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为公费或自费特长生。获得二级运动员资格以及参加全国足球赛或参加全区足球赛获前三名的考生,经招生学校进行专业测试,成绩优秀者可以特招(具体招生办法另文通知)。
D.自费生的录取。严格执行《关于印发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教办〔2014〕2号)的规定,每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0%。录取成绩不低于招生学校当年录取公费统招生最低总成绩等级的下一个等级;教育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E.非本市中考考生录取。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北京八中北海分校、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录取招生范围外的考生,需征得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的同意,凭考生户口簿、中考准考证、初中毕业证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考各科成绩、总成绩证明,并注明当地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等级)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或等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表》简称(个人学籍信息表)、学生父母一方在我市工作和居住的证明到招生学校报名,经招生学校的测试,报上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F.有关规定:
a.每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经招生部门批准学校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b.经招生部门批准,已被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于7月27日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考生,则取消入学资格,当年不得再次录取。
c.招生学校在各批次招生录取结束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公费统招生计划空缺时,则从本校录取的自费择校生中,按总成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为公费生。
d.经过各批次招生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生源,报招生部门审批。
2015年北海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北海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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