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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林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七、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㈠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2016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40%左右。具体计划按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中职招生任务制定。

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给我市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25300人的任务,我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下达。各县(区)教育局和各中学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或更改招生计划,确保今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

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可凭毕业升学考试准考证及成绩单、九年义务教育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由学校自主录取。

具体方案见[附件7]。

㈢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报名及录取

⑴报考条件

①应届初中三年级学生,以及同等学力者。

②具有我市户籍,或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中符合桂林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号)规定者。

⑵录取原则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⑶录取依据

以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学科成绩等级组合、体育成绩等级为录取依据。具体排序方案见[附件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总成绩未达到本地示范性普通高中最低录取资格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C或D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一般性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总成绩未达到本地一般性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最低录取资格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D等。

⑷市直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

①采用桂林市直属普通高中网上录取报名系统报名、按招生计划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排序登记、中考领导小组审批的方式进行录取。

②录取分三个时间段进行。第一时段进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性计划、特长生招生;第二时段进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区生招生;第三时段进行非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性计划招生(含民办)和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

具体录取办法和要求见[附件5]。

2.保送生、学区生、特长生的录取

⑴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学校)保送生

市直属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不招收保送生。各县(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招录保送生(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5%)。

⑵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区生

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划定学区分配进入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为学区生。

为促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小学毕业生就近升入初中,将全市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50%的指标定向分配到承担学区生源的各初中学校,用于录取学区生。

⑶各普通高中特长生

在体育、艺术等方面有专长(突出成绩)的学生,可适当降低录取标准进入普通高中。

市直属普通高中学区生、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办法详见[附件6]。

㈣认真做好教育精准脱贫专项招生工作。为深入推进教育精准脱贫,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初中毕业生实现读书成才梦,从2016年秋季起,各县区要根据自治区组织实施的教育精准脱贫专项行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助政策,对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提供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我市将按自治区要求,选择1-3所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面向全区或所辖县区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优秀初中毕业生50-150人;国家级改革示范校、自治区示范性中职学校、区直中职学校等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优先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市属及各县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全部招收建档立卡初中毕业生。

各县区要根据下达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细化招生工作方案,落实初中学校向高中阶段学校输送生源的任务,制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送生计划,明确贫困生100%升学帮扶责任,确定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相应的具体招生人数;自治区统筹确定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的区直中职学校和相应的具体招生人数。

2016桂林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桂林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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