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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报考录取方案

桂林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报考录取方案

 

根据《桂林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报考条件及办法

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㈡应届初中三年级学生,或者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力。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桂林市户籍。

⑴在桂林市就读的,报名时不受户籍地限制,就近在就读地报名,但不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号)规定者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在市内异地报名的,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了解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政策与录取办法。

⑵不在桂林市就读的,持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所在学校证明、思想品德鉴定到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规定的报名点报名。

⑶属外省户籍迁入人员的,必须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号)规定。

⑷户籍迁入时间以2016年4月29日前为准。

2.非桂林市户籍。

⑴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号)规定者,可以在流入地报名,并参加高中阶段招生录取。

⑵不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号)规定但确有困难不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外省或者区内其它城市的学生,经户籍所在地和报名地招生考试部门双方批准同意(以加盖有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部门公章,明确签署同意借考意见的书面证明为准),可在桂林市借考,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㈣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高中段学校在校生。

2.被高中段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未满一年者。

二、报名时间、地点

㈠市区(不含临桂)学校集体报名时间:4月25 -27日。

㈡市区(不含临桂)个体考生报名时间:4月28—29日。

㈢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统一截止时间为4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㈣报名地点: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地点。

三、考试报名收费

考试报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桂价费〔2010〕418号)的规定标准收费。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由本人提出,经原初中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减免报考费,所减免的费用,从本校公用经费中支付,学校公用经费有困难的,由县(区)、市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四、信息采集与普通高中志愿填报

㈠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在学校集体报名考生的基本信息、综合素质考核评价等级由各校负责采集;体育测试成绩按市招生考试院要求由各县(区)招生办与市招生考试院负责采集。各类信息必须按时逐级上送。个体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原毕业学校负责提供。

㈡市区(不含临桂)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填报志愿,待公布成绩后,由考生根据市中考领导小组的安排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登录桂林市直属普通高中网上录取报名系统自行选择学校报名。

㈢各县(区)填报志愿与录取方式由各县(区)自定。

五、成绩公布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以总成绩等级、学科书面成绩等级、体育成绩等级、政策性加分的形式公布。总成绩等级、学科书面成绩等级、体育成绩等级由市中考领导小组按等级划分原则统一划定。

在校生由报考学校统一发放成绩;个体考生由报考地招生考试部门发放成绩;桂林市户籍在市内异地报考的考生,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考试部门发放成绩。

六、录取新生原则

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体考生,公平竞争,公正录取,公开招生计划、招生信息、录取过程、录取结果。

㈡坚持实行多次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考生以总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学科成绩等级组合与体育成绩等级为依据,市区(不含临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次选择报读学校,学校择优录取考生;十一县、临桂区考生按各县(区)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七、录取办法及注意事项

根据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实考人数比例先将总成绩(含文化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政策性加分)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共八个等级,一等最高,八等最低;各学科成绩按当年实考人数比例划分为A、B、C、D、E、F、G、H共八个等级,A等最高,H等最低;体育成绩按当年实考人数比例划分为A、B、C、D四等,A等最高,D等最低。录取时一看总成绩等级,二看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三看学科成绩等级组合,四看体育成绩等级,最后按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与历史、物理、化学的顺序看单学科成绩等级,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㈠市直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

1.市直属普通高中录取时分三个时段进行(详见普通高中录取时间计划)。

第一时段:市直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一般性计划(桂中、附中、十八中、逸仙中学、中山中学)和自治区示范性特色学校(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一般性计划招生、特长生招生。

第二时段:市直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区生。

第三时段:市直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含民办)一般性计划招生,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在一般性计划招生结束后进行。

2.在市直属普通高中各时段现场录取过程中,达到该时段计划数时,如出现总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与学科成绩等级组合、体育成绩等级、单学科等级排序并列,超出招生计划数的考生一并录取。

⒊市区(不含临桂)考生报名程序说明:同一时段内考生可持准考证及分数条自主择校报名,所报学校公布考生排序情况。在各时段报名截止前,考生如有新的意向,可退出原报名学校,重新选择另一学校报名。如考生在所报学校的排序中已超出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时,应及时退出并重新选择另一学校报名。

⒋各时段报名截止时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考生经中考领导小组审定后确认录取。己录取的考生(以录单为准),学校与考生双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录。

㈡市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在十一县、临桂区招收的民族生,实行网上报名,录取结果由市中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反馈。网上报名被录取的学生严禁在本地普通高中招生时重复录取,否则以网上报名录取为惟一录取依据。

㈢各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办法由各县(区)教育局制订。录取工作要安排在7月15日以后进行。

㈣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接收未参加当地中考或中考成绩未达当地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线的考生(或未达当地最低录取资格线到外地就读的转学生)入校就读,对此类考生一律不承认学籍。

㈤凡报读民办高中学校而被录取的考生,不能转入公办高中就读。

㈥各普通高中应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地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凡需异地招生的学校必须经过市教育局的批准,并按当地招生考试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招生。具备下县(区)招生资格的市直属学校必须经过县(区)招办认可才能办理录取手续,不得违规挖、抢生源。各县(区)招办要积极配合,不能提前录取,不能以堵或卡的方式强留生源。凡无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录取的一律不办理学籍,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招生学校承担。

八、中等职业(含技工)学校招生:见[附件7]。

九、有关政策性加分的规定(加分计入总分后划定总成绩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获得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意见〉的通知》(市教〔2014〕4号)规定者,按流入地的相应条件获得政策性加分。

㈠下列考生可加20分:

1.除桂林市城区(不含临桂区)外的苗、瑶、侗、毛南、仫佬、回、彝、京、水、仡佬十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和龙胜、恭城、资源三个县的考生(含汉族考生);

2.农村中(父母双方及考生均为农业户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考生、双女结扎户考生;

3.烈士子女。

㈡下列考生可加10分:

灌阳县的考生(含汉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㈢下列考生可加7分:

除上述龙胜、恭城、资源、灌阳县外,市属其他县(含临桂区)的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外的少数民族考生。

㈣下列考生可加5分:市区(临桂区除外)的少数民族考生。

十、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桂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桂林市教育局、桂林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驻桂林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 〉的通知》(市教基教〔2015〕23号)相关规定。

十一、有关考务工作要求

㈠各级教育行政负责人为考风考纪责任人,对当地考风考纪和招生纪律负全部责任。

㈡在报名信息中弄虚作假或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按《桂林市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㈢考试正卷及副卷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含命题双向细目表)在当年中考考试结束前属绝密材料,各级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发生泄密或丢失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事件。如发生泄密或丢失事件,要立即向当地教育行政、公安、保密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防止扩散,并追究责任人法律、经济责任。

㈣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组织动员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中考的人数及比例作为衡量初中学校、校长及班主任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措施让更多初中毕业班学生参加中考并升入高中阶段学习,以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

桂林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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