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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尔多斯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类别

  1.汉语授课普通高中。(1)特长生。(2)统招生。(3)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自治区优质普通高中招收的分招生。(4)市第一中学招收的准格尔旗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统招生。(5)准格尔旗世纪中学招收的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分招生。(6)准格尔旗民族中学招收的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统招生。(7)市第一中学招收的国际班学生。

  2.蒙语授课普通高中。(1)特长生。(2)统招生。(3)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招收的统招生。

   (二)招生范围

  1.汉语授课学校招生。汉语授课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为具有所在地初中校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所在地户籍的社会应届考生。市直属汉语授课普通高中按比例面向全市招生。旗区各普通高中除特长生可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他类别不能跨旗区招生。

  2.蒙古语授课学校招生。蒙古语授课普通高中的招生范围为具有所在地初中校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所在地户籍的社会应届考生。市蒙古族中学面向全市招生。具有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康巴什新区学籍或户籍的蒙古语授课应届初中毕业生可报考全市范围内的蒙古语授课普通高中。具有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康巴什新区户籍但学籍不在上述旗区的蒙古语授课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旗区考试中心现场确认考生信息时,须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提交时间截至中考报名结束。各蒙古语授课普通高中特长生可面向全市招生。

  3.未参加我市中考的学生,各普通高中不得招收。

   (三)分招政策

  1.指标确定

  (1)实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60%的招生计划、自治区优质普通高中(不包括蒙语授课普通高中)30%的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其招生区域初中校的招生政策。

  (2)各初中校分招指标数按毕业年级的班数和总人数综合计算,标准班额为50人,平均班额超过50人的按50人计算,不足50人的按实际人数计算,具体数据以学籍数和中考报名数为依据。

  2.最低分数控制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分招生的最低分数控制线参照其统招线合理划定。自治区优质普通高中分招生不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享受分招政策。

  (1)考生学籍所在校和实际就读校不一致。

  (2)考生学籍在毕业学校不满2年。

  (3)社会应届考生,即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4.根据《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鄂教发〔2015〕8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起,参加我市中考的考生,学籍在毕业学校不满3年不享受分招政策。

  (四)特长生招生

  1.招收特长生的普通高中,须制定本校特长生招生简章及测试、录取办法,并于3月31日前经旗区教育(教体)局和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2.特长生专业课测试由招生学校组织实施,所属教育(教体)局选派专人巡视、监督。各普通高中专业课测试须于4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务于5月10日前将测试成绩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教育局将在“鄂尔多斯教育在线(http://www.ordosedu.cn)”公示各校专业课测试成绩。未参加专业课测试和专业课测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加授蒙古语文招生

  市第一中学、准格尔旗世纪中学、准格尔旗民族中学汉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招生考试工作中,命题、评卷、成绩分析等由市教育教学研究室承担,实施方案制定、组考施考等由准格尔旗教体局承担。市教育局监督实施。

2016鄂尔多斯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鄂尔多斯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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