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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平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七、普通高中录取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根据学生志愿,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考查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

  2.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减少初中学校择校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今年继续推行优质高中学校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做法。各县(市、区)优质高中学校统招生指标分配的比例原则上应为50%左右。

  3.统一划定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为320分。民办高中若线上生源不足,允许下调20分。

  4.往届初中毕业生不享受政策照顾,且在报考普通高中实行从投档总分中扣除19分后,再参加择优录取。鉴于中考成绩总分已增加到550分,从2015年起投档分调整为扣除23分后,再参加普通高中择优录取。

  5.各县(市、区)公办高中学校只能录取在本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录取未在本地参加中考报名和考试的学生,也不允许招收线下生。

  6.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招收的生源,学籍不允许寄存到其它高中学校。不具备高中办学资质的学校不允许安排普高学生就读,否则追究其领导责任。

  7.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中考录取时,等级学科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体育考试成绩达到A级的考生,每学科给予5分的奖励, B级的给予2分的奖励。

  8.凡在我市十个县(市、区)初中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当地普通高中学校。

2014南平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南平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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