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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南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渭南市教育局文件
渭教基〔2015〕39号


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渭南高级中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市基础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入学行为,按照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5〕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之后,教育部相继出台了《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等四个配套文件,对考试招生改革的关键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学习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意见,按照有利于普通高中教育与义务教育之间的衔接、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促进普通高中合理布局和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二、落实好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相关政策要求
    (一)强化市级统筹管理。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招生管理机制。统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合理划分普通高中招生范围,监管优质高中50%以上计划分配到薄弱初中,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做好招生各环节的组织监管。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渭南高级中学、经开区渭南中学面向全市招生。其他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本学区招生,不得超计划、跨县市区招生。具有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所招的特长生和民办普通高中可面向全市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法由所在县市区负责,需经市教育局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审批并备案。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或每县市区至少确定一所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要将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所在区域内的薄弱初中学校,分配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定向招生对象仅限初中阶段一直在中考报名学校就读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各县市区在上报招生计划时要把实行定向招生的学校确定下来,并上报定向招生学校的指标分配情况,经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渭南高级中学50%的定向招生计划实行指标到县、校,由各县市区确定辖区内三分之一的薄弱初中,并将指标分配到校。
    (三)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编制。招生计划分为统招计划、定向计划、特长生和保送生计划。均包括在学校的总计划内。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单列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筹考虑6:4的普职招生比例,严格按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以城区学校每班55人,农村学校每班50人的标准,逐校确定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建议数,并于5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
    (四)规范特长生和保送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做好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计划,比例严格控制在5%以内。各有关学校招收特长生办法务必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开始招生,学校不得随意扩大特长生的招生规模,变更招生方式。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专业测试由各县市区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于综合素质和学业考试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实行保送生制度,保送生比例不得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各县市区和普通高中学校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送生招生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取得保送生资格的学生信息必须在所在初中学校公示3天以上。公示结束后,由县市区汇总保送学生信息并报市教育局审查。严禁县市区和学校以保送生的名义,阻止学生参加中考或提前违规招生。
    (五)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权益。凡在我市初中学校参加2015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随迁子女和军人子女享受报考市内普通高中的同等权利。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录取。军人子女升入普通高中按照《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陕政联〔2012〕106号)执行。
    (六)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按照教育部等七部委的相关规定,2015年起,公办普通高中不再招收择校生。
    三、严格招生秩序和纪律要求
    (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市、县教育局向社会公开公示高中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录取分数、录取程序、薄弱学校及其定向招生计划和条件、录取结果、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高中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健全监督机制。市、县教育局在招生期间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加强监察督查。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确保招生政策家喻户晓。通过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电话等途径,为考生和家长释疑解惑。严禁任何不切合实际的乱宣传和对政策断章取义的胡宣传。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四)严肃招生纪律。严格禁止学校对考生及家长承诺提前录取或进行不实宣传行为;严格禁止各种突破范围、突破计划等违规招生行为;严格禁止用借读、试读、跟班随读等名义变相高标准收费招生的违规行为;严格禁止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生源买卖行为;严格禁止任何学校或教师干预、干涉学生志愿填报行为;严格禁止中介机构或不法人员介入招生工作;严格禁止学校向学生或家长收取录取保证金行为;严格禁止新生提前或变相提前开学。坚持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违规乱招生行为,以及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行为重点查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对中考及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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