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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庆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招生对象。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参加省、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其结果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招生录取的原则和标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是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省统考科目成绩和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下同)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普通高中学校在达到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等级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为省、市示范高中的考生和定向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必须达到2B2C以上。一般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原则上应达到4C以上。安庆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操作表、登记表沿用去年的样式,各地各校应在6月12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市区的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外地就读的我市户口应届考生由就读学校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加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报我市相应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区的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3.录取批次和志愿填报。

2016年市区中招录取共分四个批次。

第一批次,省示范高中设置A、B、C三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仅能填报一所高中,包括报考学校的统招(含定向)志愿,省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和特长生在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第二批次,省市示范高中联盟共建实验班,设置A、B两个平行志愿。

第三批次,普通高中(含市示范高中、民办高中),设置A、B、C、D、E五个平行志愿。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和体育特长生在第三批次录取前录取。

第四批次为中职对口升学高考班,设置A、B两个志愿。

各志愿批次按录取先后顺序分为若干个志愿轮次。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辖初中学校的志愿填报登记。各地、各校要积极引导考生填报不同层次的普通高中志愿,但不得强行要求或代办。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招生过程中向招生学校索要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市教体局将加强对初中学校规范指导学生填报志愿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并与下一年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挂钩。

4.定向指标分配和录取原则。按照省教育厅“2016年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指标应不低于当年本地省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的80%,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必须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省市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的文件规定,今年,安庆市区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继续按招生计划的80%指标定向分解到初中学校,定向到校指标要根据各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的毕业年级报考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安庆市区各初中学校指标到校生名额由市教体局统一分配。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但须达到普高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若未达到普高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所剩指标将面向所有考生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补录)。各县(市)根据实际按不低于80%要求自行确定具体比例,今后将逐步扩大定向分配比例直到10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今年开始按100%比例分配指标到校生,各县(市)教育局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定向生分配的要求。

在外地完成义务教育,当年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在集中报名点报名的应届考生,享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指标。其指标分配原则和办法与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分配相同,即根据集中报名点报考人数、按照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的比例切块分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精神,现役军人子女享受转入初中省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5.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各地要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各地公、民办普通高中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全市普通高中新生严格按照市教体局统一招生录取结果建籍,凡违背上述规定招收的学生,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不予建立学籍,更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自今年起,安庆市城区所有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将加盖“安庆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监制”印章,没有加盖此印章的录取通知书,一律无效。

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对违反此项规定的省示范性高中,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示范性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规定,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已经正式录取的学生,无故不到录取学校报到,逾期视为主动放弃普通高中就学资格,招生学校不得为其申请建立学籍。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不得实行大班额编班,班额最大不得超过54人。学校不得超班额接收借读生。

6.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市、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由所在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省辖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可在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浮20分。

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符合政策规定跨省辖市招收的学生,学籍建立须按照中小学学籍系统中的跨省辖市招生流程,由录取学校所在地和学生中考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各校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严禁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严禁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市教体局将把好民办高中招生条件和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严禁民办普通高中违规设立大班额班,违规接收借读学生和乱收费,教育行政部门对此将加大查处力度。

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并视情削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招生计划。

各初中学校严禁向没有在我市进行招生备案的外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供学生的基本信息,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赴外市报名;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招生学校索要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不得为学生赴外市报名提供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成绩、学籍信息等证明材料。由于初中学校工作不力,导致流失学生出现入籍问题,由初中学校承担责任。引起家长上访的,由县(市、区)教育局和初中学校负责接访和处理。

7.鼓励自主招生和联合招生

为引导和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各公办普通高中可按自身办学传统和特色发展需要,开展自主招生。安庆市区在去年开展自主招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扩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以构建“各具特色、各展其能”的自主招生体系。同时根据省教育厅“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示范高中的联合招生”的精神,探索实施省、市示范高中联盟共建办学。

一是安庆一中面向市域自主招生150人。其中,在安庆市城区自主招收素质全面、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特长生80人,待安庆一中龙山校区建成时,纳入到统招计划;在县域自主招生70人(含教育扶贫专项计划及“家庭特困、成绩特优”“珍珠班”学生)。

二是安庆二中碧桂园分校(东校区)艺术类自主招生80人,其文化课成绩不得低于普高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安庆二中碧桂园分校(东校区)招生计划纳入到省示范批次,2016年安庆二中碧桂园分校(东校区)高一年级授课教师由安庆二中(北校区)选派。

三是安庆七中自主招生40人。从高一到高三成建制组班。

四是安庆市外国语学校出国班自主招生20人。

五是体育特长生采取分校分类自主招生:安庆一中、安庆二中、石化一中招收田径类各8人、安庆七中招收田径类4人和排球类12人、安庆十中招收足球类12人、安庆十一中招收篮球类8人,其文化课成绩不得低于普高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六是探索实行省、市示范高中联盟共建实验班(联招):石化一中与广圩中学、安庆七中与杨桥高中联盟共建办学,各举办一个共建实验班50人。共建实验班设在市示范高中,纳入第二批次招生,班主任和学科教师主要由上述两所省示范高中担任,实行教师定向交流,实验班与对应省示范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学科测试、统一学情分析、统一生涯指导。

另外,同意潜山县野寨中学继续举办“珍珠班”,招收50名家庭特困、品学兼优的学生,招生范围以潜山县为主,在安庆市其他各县(市)招生均不超过3名。

自主招生学校要严格审核报名资格,科学设置考核项目,按照招生实施方案组织专业考核,严格确定合格人数。建立并完善责任制度、公示制度、申诉制度,增加信息透明,保证招生办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招生办法、预录名单要在招生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主招生方案由各校制定,于5月25日前报市教体局批准后实施。各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计入该校统一招生计划。

8.合理划定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促进普、职教育的合理分流,各县(市)教育局必须于阅卷、登分结束后,依据我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划定本县(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

2016安庆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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