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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温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三、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既要依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又要依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普职协调原则。要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信息公开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提前将高中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办法、中考加分政策、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考生和家长,以便考生及家长在志愿填报和招生录取时做出正确选择。
4.普高录取原则。参加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者,原则上凭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参加录取和建立学籍。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4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者,不能被普通高中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2A2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者,不能被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或县中学录取。普通高中若招收生源地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将不能建立普通高中电子学籍。
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参加我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者,均可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参加公办普通高中录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电子学籍和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一年及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至2016年3月份);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至2016年3月份),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5.同城待遇原则。我市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在温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享受我市市民同城待遇。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办法
1.普通高中类招生,根据招生计划、中考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平行志愿录取。学前大专班、特长生招生,按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结合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在提前批录取。中外合作高中和艺术高中可申请面向全市自主招生,招生方案另行发文公布。
2.考生志愿填报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时间3天;每位考生填报的志愿个数由县(市、区)教育局决定。民办普高须在考生志愿填报前向社会和考生家长公布收费标准。
3.普通高中录取在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进行。温州市区作为一个招生区域统一划定普高最低控制线,其余各县(市)普高最低控制线经温州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4.民办普高立足于本县域招生,县域内招生数不少于招生计划的60%,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跨县域招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0%,跨县招生录取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的第三天开始,由招生学校凭考生录取码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民办普高可向所辖县(市、区)教育局申请不超过招生计划10%的自主招生指标,该指标录取在平行志愿录取后进行。
5.普通高中按平行志愿录取不足时,原则上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补招,额满为止。
6.定向生、保送生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所属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或无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的县中学)50%以上的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初中毕业班人数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生、保送生计划合计不少于50%。定向生招生以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保送生招生方案须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7.特长生招生
(1)普通高中可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申请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每个项目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
(2)有招收特长生需求的学校,应于3月底向市、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教育局核准后,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包括招生学校、特长生类别、项目、招生人数、报名要求和录取标准等),同时报温州市教育局备案。
(3)特长生招生专业测试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预录取。各地特长生招生预录取名单须于6月5日前上报温州市教育局。考生如被2所或以上学校预录取,须于6月15日前确定一所预录取学校。
8.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于3月底前报温州市教育局备案。

2016温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温州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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