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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教育局关于2016年高中段招生考试及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象山县教育局关于2016年高中段招生考试及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精神,推进我县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以下简称中招)改革,积极探索基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多元评价条件下的招生新途径,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4〕138 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6〕39号),现就我县2016年中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名工作
具有本省户籍或港澳台户籍,电子学籍在册的象山县应届初中毕(结)业生,或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8年9月1日后出生)未取得各类高中学校在册学籍号的象山县历届初中毕(结)业生,均可报考。                   
其他在象就读的应届初中生,报考我县普通高中学校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完整的宁波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象山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象山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父母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报考我县普通高中学校条件的,2016年仍可报考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不符合报考我县普通高中学校条件的学生允许借考,考试成绩作为毕业考试成绩。
未取得就读地电子学籍的初中毕业生一律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
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的非浙江省籍的学生报考我县高中段学校的,需符合《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另发)中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要求。符合条件的省内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县中职学校各类专业。初中阶段在外地借读的,要求回本县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向本县中招办提出申请。
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异地借读并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学生,其体育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评可在原就读学校参加,由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基(普)教科出具成绩证明,体育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各县(市)区相互承认。在宁波大市外异地借读并要求回本县户籍所在地升学的学生,必须参加我县当年统一组织的体育中考,不参加考试视作自动放弃;其综合素质测评等第原则上分别视为P等,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项目测试或认定符合条件者可获得A等。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考生,学业考试报名时,经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县中招办核定,可免予考生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参照该生笔试成绩的百分比计入。

象山县教育局关于2016年高中段招生考试及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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