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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衢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原则方法

2011年浙江省衢州市高中招生录取原则方法

    1.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在市区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适者录取的原则,以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重要依据,实行志愿优先、按总分从高到低、统一录取的招生办法。

    2.普通高中在统一划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最低等第要求和学业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

其中报考第一批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且在此基础上获得2A以上;报考第二批和第三批高职“3+2” 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各招生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其志愿、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评语等,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3.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学业考试成绩,第一批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向招生学校投档

第二批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生计划1:1.2以内的比例向招生学校投档;第三批以“平行志愿”办法向招生学校投档。择校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视情决定。

    4.录取顺序与投档办法

普通高中“择校生”的录取与该校指令性计划的招生同批次进行,先录取指令性计划,再录取择校生计划(“择校生”只录取填报有本校择校志愿的考生)。按第一批学校的指令性(定向指标分配生)计划→第一批学校的择校生计划→第二批学校的指令性计划→第二批学校的择校生计划→第三批学校按“平行志愿” 的工作流程进行投档录取。

    5.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当招生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出现并列分而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如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仍相同,再按综合素质测评项目获A等第数量从多到少录取。

    6.省级重点中学不得录取在校就读的初中复读生

其它各高中段学校应优先录取应届初中毕业生。各招生学校不得对同一考生进行重复录取;有志愿且已被正常录取的考生,不予办理转录手续;不允许任何高中段学校在学业考试之前招生(除特长生、免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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