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孔光
孔光因为所奏之事不合皇帝的意思,因此贬官为廷尉
绥和元年(前8年)二月,汉成帝已经即位二十五年,没有继承皇位的儿子,最亲的亲属有同母的弟弟中山孝王以及同母弟弟的儿子定陶王。
定陶王博学多才,像皇帝的儿子似的。定陶王的祖母傅太后暗地里为定陶王谋求继承皇位,私下勾结赵皇后、昭仪以及皇帝的舅舅大司马骠骑将军王根,因此他们都劝汉成帝定继承人。汉成帝于是召集丞相翟方进,御史大夫孔光,右将军廉褒,后将军朱博等,引入密室,商议中山孝王、定陶王哪一个应该定为皇位继承人。翟方进、王根认为定陶王是皇帝弟弟的儿子,《礼》说“同胞弟兄的儿子就好比是自己的儿子一样”,“是他的后辈也就是他的儿子”,因此定陶王应该定为继承人。廉裹、朱博也都跟方进、王根的意思一样。惟独孔光认为根据礼制选立继承人应根据血亲关系,中山王是先帝的儿子,皇上的亲弟弟。按照《尚书。盘庚》所记载的,哥哥死后弟弟继承王位为例,中山王应该立为继承人。汉成帝根据《礼》有兄弟不能都入庙堂的记载,加上皇后、昭仪要立定陶王,因此选立定陶王为皇太子。孔光因为议论不合皇帝的意思,贬官为廷尉。
孔光秉公执法,他长期掌管尚书事务,制订法律方制度,号称精细平和
孔光长期掌管尚书事务,制订法律制度,号称精细平和。这时,定陵侯淳于长犯了大逆不道之罪被杀了,淳于长的小妾乃始等六人都在淳于长犯罪的事没有被发觉之前离他而去,有的重新嫁了人。等到淳于长的事情发生之后,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商议,认为“按照法令,犯法的人都要以犯法时的法律论处,在时间上有明确的界限。淳于长犯大逆不道罪的时候,乃始等是他的妻子,已经犯有株连之罪,跟自己犯罪一样。她们在犯罪之后才离开他,按照法律是没法免罪的。请陛下裁定。”孔光发表意见,认为“犯了大逆不道的罪,罪犯的父母妻子子女,以及同母。亲属,无论年纪大小,都应该处斩,弃尸街头,以此来警戒今后犯法的罪人。而夫妇之间的法则,是相互之间有情义就结合,没有情义的话就分离。淳于长自己不知道要犯下大逆不道的罪,就抛弃了乃始等人,她们有的重新改嫁了,夫妻之间的情义已绝,如果还要认为她们是淳于长的妻子,来杀掉她们,名义上不正当,因此不应当牵连判罪。”汉成帝下诏书,肯定孔光的意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