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荀悦
荀悦的法律思想:主张教与刑,凡事先简后繁
(一)法与教都是“政之大经”他认为制定法制、实行教化是治国治民的基本手段,“政之大经,法、教而已”。主张教与刑,都要先简后繁,“教初必简”,“然后责备”;“刑始必略”,“然后求密”。如果开始就规定出繁杂的礼仪,人民难以实行,反而招人厌恶,这叫做“设必违之教”的“虚教”。如果开始就制定出繁密的法令,人民难以遵守,等于“陷民于罪”,这叫做“设必犯之法”的“峻刑”。
(二)“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荀悦持儒家“性三品”说,将人分为君子、中人、小人。认为君子不会触犯刑律,因而只需施以“礼教荣辱”,“化其情”即可。小人“不忌刑”,对他们进行教化不起作用,必须使用“桎梏鞭扑”,才能制止其犯罪,这叫做“治其刑”。对于中人,则要刑礼兼用,才可以“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三)“避仇有科”。荀悦认为“复仇”是出于“义”,因此虽不能纵容“复仇”,但也不可绝对禁止“复仇”,主张“依古复仇之科”处理。即杀害父、兄弟、从父、从兄弟的人,如依法规定躲避他处,即不可复仇;如果不躲避,则可复仇;仇人因“公命行止者”,不能算做未依法躲避。
荀悦的哲学思想:性以辅命、性情相应、法教成性
荀悦作为东汉末年的政论家和史学家,其人性思想在吸收、综合前人的人性学说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生活体验和政治实践有所创新和发展。他提出了性以辅命、性情相应、法教成性等人性思想。荀悦的人性思想在中国哲学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荀悦的人性思想最终是为其政治思想做铺垫,是其政治见解的哲学基础。荀悦认为政治行为又可以影响人性的存在变化,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
荀悦认为与性相关的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命。对于命,荀悦认为“所以立生终生者之谓命也”,即命是维系生存存在的。苟悦性以辅命的性命观是从人的生活直觉得来的,命不存,其它也是没有的,所以命是根本的。性是生而所有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人事行为,而这些行为的好坏能够直接影响到命的存在状态。
荀悦认为情恶之说是不合情理的。人性是内在于人体的,其有善恶之质,彰现于外就是情的好恶,也就是说佐内情外。情是性的外在表现,住是情的本源。他认为,情有好恶的偏,也就是说佐内情外,情是性的外在表现。住是情的本源。他认为,情有好恶的偏向,但好恶不是善恶,好恶是爱好倾向,善恶是行为性质的判断。善恶非情,情亦非善恶,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取向,不在一个层面,有着本质的区剐。荀悦认为,性的善质,待教而彰现。性感于外而发为情性、情不能自明善之行为,需由智圣之人教化引导而成。性的恶质需要法制来消抑。这里的消抑并非是把恶质从性中完全剔除,而是在性发于外之情欲好恶中抑制欲念的扩张,侵其有所畏惧而不能成为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