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预
杜预任河南尹时参与制定法律,《晋律》的注解都是他完成的。
咸熙元年(264年)七月,司马昭委托荀勖、贾充、裴秀、郑冲等人改制礼仪、法律、官制。杜预时任守河南尹,受命参与法律的制定。这部法律即是泰始四年(268年)颁布的《晋律》,它上承《汉律》,下启《唐律》,对后世的封建法律有很大的影响。名义上主持修律的官员是贾充,而实际上杜预担负了最繁重的劳动,《晋律》的所有注解都是由他完成的。杜预在《晋律序》中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明确区分律(刑法制度)、令(规章制度)最早的定义,晋律的制定正是依据的这一原则,它使晋律较之汉魏旧律的界限更加分明、体系更加完备。杜预还提出,法律是官吏量刑的标准,不是讲道理的书,所以法律应该条目省减、文字简明通俗,以便使老百姓容易理解,不敢触犯。晋律以前的汉律,特点是刑罚苛碎、条目繁密,计七百七十余万字,二万六千余条,内容重复,不好记忆,为官吏提供了上下其手,从中舞弊的机会。曹魏政府虽对此作过改革,但变动有限。晋律依据杜预的主张,对汉魏旧律大刀阔斧地进行剪裁,只有二千九百余条,十二万六千余字,所以唐人称赞它“实曰轻平,称为简易”(《隋书·刑法志》)。
晋武帝司马炎代魏称帝后,对其政权支柱世家大族实行放纵的政策。因此社会上异常黑暗腐败,各级官吏蝇营狗苟,公相塞过,互相包庇。泰始四年(268年),杜预针对这种情况,向司马炎建议实行考课制度,按照官吏的实际情况评定优劣,然后区别对待,或迁或黜。但是他的建议没有为朝廷接受。
杜预个人著作简介。
杜预所撰写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三十卷,是《左传》注解流传至今最早的一种,收入《十三经注疏》中。据《隋书·经籍志》记载,杜预的书保留到唐世,还有《春秋左氏传音》三卷,《春秋左氏传评》二卷,《春秋释例》十五卷,《律本》二十卷,《杂律》七卷,《丧服要集》二卷,《女记》十卷以及他的文集十八卷。另有《春秋长历》等。
其中《集解》对后世《左传》研究颇有影响,至今仍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杜预曾撰《善文》50卷,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一个散文选本。
杜预还曾经和贾充一起定律令,曾作《二元乾度历》、《晋书·食货志》载其《陈农要疏》等多篇,表现了他多方面的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