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劳乃宣
劳乃宣在张勋复辟时期,被任命为法部尚书,最终以年老为由,没有就职,他认为中国的法律应该坚持以封建三纲五常为修订法律的根本原则
同治十年(1871年)进士,曾任直隶知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奉诏进京,任宪政编查馆参议、政务处提调,授江宁提学使。宣统三年(1911年)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袁世凯内阁学部副大臣。
张勋复辟,被任命为法部尚书,借口年老未就职。劳乃宣坚持以封建三纲五常为修订法律的根本原则。他认为法律生于政体,政体生于礼教,礼教生于风俗,风俗生于生计。农桑、猎牧、工商3种生计产生3种类型的风俗礼教政体,从而产生出家法、军法、商法3种类型的法律。中国是“农桑之国”,产生家族宗法伦理,“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由此产生家族主义的“家法”。修订法律制度应以维护家族主义的“三纲五常”为根本原则。他向宪政编查馆上《修正刑律草案说帖》,提出要把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等“旧律有关伦常诸条逐条一修入新刑律正文”。他认为“子孙违犯教令”旧律规定处以杖刑,屡次触犯,尊长呈请发遣者,将其发遣。发遣后,祖父母父母呈请将其释放回来亦有成案。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大清新刑律草案》不列上述条款不合民情。他认为新刑律只列有夫合奸罪,而无夫合奸不为罪,是“失之太过”,不符合中国人心。他主要按旧律分别无夫合奸与有夫合奸定罪,无夫合奸稍轻于有夫合奸才“最为平允”。他说“亲属相奸”是违犯礼教的大事,旧律定罪最重,而新律不设专条,就不能“维伦纪而防渎乱”。
劳乃宣很注重教育,推行汉语简字拼音,长期从事古代数学研究,重视图书馆建设
重视教育,主张普及等韵字母之学,推行汉语简字拼音,曾奏设简字学堂于南京,并长期从事于古代数学研究。重视图书馆建设,1914年,与德国人尉礼贤在山东尊孔文社内建立藏书楼,为青岛第一座图书馆。楼内广收经、史、子、集、诸子之书,也收藏中外现代图书,外文图书以德文为多。书楼建成后,撰有《青岛尊孔文社藏书楼记》。爱新觉罗·溥伟为该书楼题“藏书楼”匾额。分类仿美杜威《十进分类法》加以修订改编而成,读者多为尊孔文社的社友和礼贤书院师生。1937年该社解散后,藏书归于礼贤中学。
《各国约章汇录》、《义和拳教门源流考》、《简字丛录》、《筹算浅释》、《共和正解》、《续共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