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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士英虽无重大政绩,但并非卖国通奸之人,不应担“奸臣”之名

作者:马士英

历史评价马士英为人贪鄙,难成大事,但也不至于列入奸臣传

《明史》谓马士英“为人贪鄙无远略,复引用大铖,日事报复,招权罔利,以迄于亡”。顾诚的《南明史》评价马士英固然不是救时之相,但把他列入《明史·奸臣传》似乎过重。至于把他同阮大铖挂在一起称之为“阉祸”更是无中生有。陈垣《明季滇黔佛教考》云:“弘光阁臣贵阳马士英,兵败后,亦削发入四明山中,为清兵擒戮,事见刘銮《五石瓠》……老友安顺姚大荣先生谓《明史》以士英入《奸臣传》不当,撰《马阁老洗冤录》以驳之,其说允否,自有公论。惟士英实为弘光朝最后奋战之一人,与阮大铖之先附阉党,后复降清,究有大别。南京即覆,黄端伯被执不屈,豫王问‘马士英何相?’端伯曰‘贤相。’问‘何指奸为贤?’曰‘不降即贤’。谅哉!马、阮并称,诚士英之不幸。《易》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可为士英诵矣”。
历史上,马士英的一大污点是出任南明弘光皇朝的宰辅后,重用其同年友阮大铖,为时论所不容。有学者认为,作为魏阉余孽的阮大铖,一朝大权在握,便对讽刺他的复社成员大张鞑伐,或拘捕下狱,或肆意杀害,阮氏迫害清流的罪责,后世大都推到马士英头上。但根据当时的一些历史资料记载,认为马士英对阮大铖的行为是有所限制的,没有放任阮氏恣意妄为,对江南文士,并非抱敌视态度,对其中一些正直有为之士,有意加以启用;对复社人士更没有赶尽杀绝。
《明史》在《奸臣传》中,将马士英、阮大铖二人交错而写,造成两人关系非同寻常的印象。作为正史,不仅不加考证和辨识地采用大量言无实据、似是而非的传言,而且为世间言南明者必称马阮误国提供了依据。马士英同阮大铖,两人在特定处境之下,结成了诗酒雅集但并非政治同盟的关系。后来,阮大铖助马士英复出之说被渲染传播,而马又不肯在施政时迁就复社东林党人,造成“被对立”的局面,马阮这种关系就被方方面面有意夸大。

马士英不应担任“奸臣”罪名,姚大荣首次为马士英辩冤

贵州省文史馆馆员张祥光先生则认为,马士英在弘光政权中,排挤史可法自掌兵权,最后使弘光朝廷灭亡,没有留下什么值得肯定的事,结果“身败名裂”,但“奸臣”这个罪名判得太重了,理由是:马士英始终在抗清,他并没有向清朝“投降”,又没有向清朝出卖“情报”,没有向清朝提供对南明弘光不利的事情。马士英与史可法等人的矛盾,是南明政权的内部斗争,与“奸臣”罪名不应混为一谈。
清廷诏修《明史》时,原先的东林复社党人将马士英列入奸臣传。康熙十八年,清廷重开史局纂修明史,特旨以礼敦请刘宗周弟子黄宗羲入史局,黄以老病辞,却派出了其高足万斯同、万言叔侄,其子黄百家入局,而万斯同则是《明史》的实际总纂。明史纂修过程中,黄宗羲常与明史总裁等人书信往来,从内容到体例,影响明史的修撰。全祖望曾说:“公虽不赴征书,而史局大案,总裁必咨于公。”“至于死忠之籍,犹多确核。”弘光一朝人事,更要特别的关心,因为对马阮的定位、评价,直接关系到亡国的责任、东林复社的历史地位两个大问题。最便捷的解决办法,就是将马阮列入奸臣传,亡国的责任自然就由他们承担,东林复社留在历史上的形象,也就永远是“正人君子”“清流”。黄宗羲开创的“浙东学派”影响极大,三百多年来,没有人敢为马士英说一句公道话,更不要说翻案了。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安顺姚大荣先生才写了一本《马阁老洗冤录》,铅印出版,公开为马士英翻案。姚大荣是第一个为马士英鸣冤的人,其胆量虽可佩,但姚大荣出于乡谊,把马士英说成完人,遂又走极端。
故而,现代史家陈垣先生在《明季滇黔佛教考》中说的:“惟士英实为弘光朝最后奋战之一人,与阮大铖之先附阉党,后复降清,究大有别。”当为公允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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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历朝历代的名人
各大姓氏的名人
名人统称
中国十大
文人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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