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天爵
苏天爵在司法法制方面重视立法,他认为应早一些制定和重修元朝部分法律,强调有法必依,主张坚决依法办事,赏罚有据,用刑以宽仁为本
重视立法
苏天爵在《滋溪文稿》中指出“法者天下之公,所以辅乎治也,律者历代之典,所以行乎法也,故自昔国家为治者,必立一代之法,立法者必制一定之律,故设律学以教人,置律科以试吏,其所以辅乎治者,岂不详且密欤?”又说: ”自昔天下国家必有道揆法守,而后能有为也。”明确指出了法律是关乎于国家治乱的大问题,务必详瞻细密。他赞同“朝廷之礼不可不肃,天下之法不可不立,礼不肃则华夏无所瞻仰,法不立则臣民无所持守“的观点。为此,苏天爵向朝廷提出了修订,规范法律文件的建议,他在《乞续编通制》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元初的判罚,多参照已发生案例的判决,英宗以后,虽有通制,又失于条目繁琐,难以适应复杂的案情;二是执法者水平参差不齐,同罪异罚,例外有例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之后的判罚在援引判例时无可适从,如果任由发展,不编订简明扼要,判罚明确的法制律例类编,颁示中外,”诚恐远方之民,或不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真的出现这种情况,事态将愈加复杂,最终事至不可挽回。”他建议,应早一些制定和重修元朝部分法律,务必”列圣之制度,合为一代之宪章,最终达到民知所避,吏有所守刑政肃清,治化熙洽矣“的目的。
强调有法必依
苏天爵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主张坚决依法办事,赏罚有据,他说: “赏罚者国之大柄,朝廷纪纲系焉,法制之立,既有成规,奸伪之滋,理宜严禁。”同时,他力主“赏不失有功,刑不失有罪,二者或失,纲纪必隳”。
用刑以宽仁为本
苏天爵对刑罚的本质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刑者辅治之具,非恃刑以为治者也,强调刑罚只是统治的辅助措施,而不是目的,因此,圣人用刑应以宽仁为本,施之以忠厚,”内则论议付之刑曹,外则纠察责之风纪“,将法制与监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彰显圣朝的治功表着,德泽涵濡。
除了自己身体力行,践行宽简慎刑原则外,苏天爵对其他大臣约法省刑的言行也非常欣赏,他赞同元故中奉大夫江浙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孛术鲁翀“国家置风纪,本以肃清贪污,兴行治化,初不专尚刑也”和元故御史中丞曹伯启“刑贵适中”的观点。
苏天爵对于平反冤狱一直特别重视,积极履行台宪职责,百姓都称呼他为“包拯,韩琦在世”,在政治法治环境上,严惩司法腐败、注重审判效率、严刑与慎赦的统一、选用合格刑狱官吏
积极履行台宪职责
苏天爵对于平反冤狱一直特别重视,至顺三年(1333年),苏天爵在湖北虑囚期间,平反了多起冤假错案,其中有名的就达八起;至正五年(1345年) ,任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侍御史、集贤侍讲学士兼国子祭酒钦的苏天爵,有感于天子二月诏书:”近年无辜被害之家,仰中书省分拣昭雪改正”,作《论近年无辜被害之家宜昭雪改正》,希望有司认真贯彻执行朝廷旨意,“当自某年以后,其未昭雪改正者,早为从公取勘,一一子细分拣。使圣恩普洽于幽明,公道大伸于天下”;同年秋,苏天爵出为山东道肃政廉访使,寻召为集贤殿侍讲学士,充京畿奉使宣抚,期间,“平反冤狱一十六”,“断革凶冤恶三十六”,“审理罪囚九十七”。百姓都称呼他为“包拯,韩琦在世”。
政治法治环境
(一).严惩司法腐败
苏天爵认为,造成冤狱丛生,百姓遭难的重要原因是法制系统的腐败,官员贪奸逞威。在执法过程中,各级官吏巡捕借机搜刮,肆意抢夺之事屡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苏天爵主张坚决打击,他说:“民之犯罪,具有常刑,苟肆攘夺,理宜禁治”。
(二).注重审判效率
在对重囚的处理上,他主张半年一次由廉访司审录,反对三年一次由五府官处决,他说: “人命重事,直待三年五府官处决,诚恐狱囚系伙,愈见淹延“。
(三).严刑与慎赦的统一
苏天爵认为,元世祖时期,未尝肆赦,世祖皇帝在位三十五年,肆赦者八才八例,是以刑政肃清,礼乐修举,奸贪知惧,善良获伸,故中统、至元之治,比隆前古。可是,元顺帝即位以来,赦宥太数,近自天历改元 (1328年)至元统初岁(1333年) ,六年之中,肆赦者九次,苏天爵担心,这样会使奸人贪吏,各怀侥幸,大为奸利,非国之福。
(四).选用合格刑狱官吏
苏天爵进一步提出,要改变法制刑狱系统的现状,必须选用合格刑狱官员。同时,他特别建议选拔年富力强的刑狱官员,他提出将年六十五以上者,进行统计,这样做并不是对年长官员的歧视,而是体现着“国家优恤臣僚,宣力既久,恐其年不逮,恩德至渥也”苏天爵能够敏锐地意识到刑狱官员的年龄结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从中可见其远见卓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