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完颜雍
金世宗对金朝的军事制度猛安谋克进行改革,过去无功受猛安谋克者皆被罢去。
世宗在位时,着手对金朝的军事制度猛安谋克制进行改革。大定七年(1167年),世宗鉴于过去省并猛安谋克和海陵时无功授猛安谋克者皆被罢去,因此而失职的很多,乃根据思敬的请求,以“量材用之"的原则又重新恢复一些猛安谋克,作为扩充猛安谋克的方法。大定十五年(1175年),由于猛安谋克内部领户制的混乱,十月遣吏部郎中蒲察兀虎等十人,分行天下,再定猛安谋克户,其规定“每谋克不过三百户,七谋克至十谋克置一猛安”。另外,自熙宗、海陵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政治后,往往猛安谋克是充任别职的,因而于大定十七年(1177年)对承袭制也作了些新规定, “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另外对“父任别职”,其子承袭猛安谋克规定必在二十五岁以上。这种规定也是从巩固猛安谋克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的。
金世宗在经济方面进行整顿,从而使猛安谋克不得与民相混杂,以达到军事力量的聚集。
大定二十年(1180年),一方面“以祖宗平定天下以来,所建立猛安谋克,因循既久,其间有户口繁简,地里远近不同,又自正隆之后,所授无度”,另一方面,因为“大定间,亦有功多未酬者”。于是对猛安谋克又作番“新定”工作,同时命“新授者,并令就封”。并规定功授世袭谋克的许以亲属从行: “猛安不得过十户,谋克不得过六户”。 “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子宫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大定二十四年(1184年),为了“大重其权”,以猛安谋克之号授给诸王,想以此来维护其女真旧俗。此外在经济组织方面也进行整顿,限制出卖土地、奴婢,禁止限外占田,加强对猛安谋克生产管理,奖励“聚种,“自种”,下令猛安谋克。自为保聚,其田土与民田犬牙相者,互易之”。从而使猛安谋克不得与民相混杂,以达到军事力量的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