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耶律隆绪
耶律隆绪为政举措,接受汉族文化较深,加快了契丹社会的改革进程
辽圣宗是一位接受汉族文化较深的统治者,在其统治时期,加快了契丹社会的改革进程。在政治、经济制度上大量吸收汉族的先进经验,在丧葬制度上不遗余力地效仿汉人。
在政治上,耶律隆绪选拔人才,整顿吏治
圣宗亲政以后,开始整顿纲纪,进行政治改革,其政治改革的核心是整顿吏治,通过整顿吏治,打击贪赃枉法官吏。
统和六年(988年),仿汉制下诏开始进行科举考试,放榜时,录取隐士一人及第。
参考宋朝制度,确立了官员考核办法,奖励清勤自持者,惩治贪酷和阿顺迎合行为。朝廷赏罚严明,故圣宗朝有明干俭朴如张俭者,抚民善断如邢抱朴者,直言敢谏如马得臣者,有临民善治如耶律海里、耶律学古、萧排押、萧 柳者,有镇抚边陲战功卓著如萧挞凛者。而太师柘母因迎合被罚,南院大王耶律勃古哲因虐民决以大杖;萧合卓蔽贤能,耶律阿没里好聚敛则为时议所鄙。故当时朝野风气较正。
法制改革,汉契同法,耶律隆绪多次更定法令,摒除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旧制
圣宗时,承天太后“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圣宗本人也锐意求治,“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圣宗更定法令的主要 特点是定罪量刑多从宽简,逐步缩小契丹和汉人量刑上的差别,限制契丹贵族的某些特权,加进汉法中维护封建统治的“十恶八议”等内容。圣宗前,“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圣宗更定法令时,虽曾明确规定“一等科之”,但契丹人侵害汉人正当权益,却往往受到袒护。
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多次更定法令,摒除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旧制,增加维护封建秩序的内容。如奴婢犯罪由官府治罪,主人不得擅杀;族帐有罪,黥墨依诸部例;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同时还不断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司法和行政机构。统和元年(983 年),敕“诸刑辟已结正决遣而有冤者,听诣台诉”;开泰八年(1019 年),又“诏诸道,事无巨细,已断者,每三月一次条奏”;统和十二年(994 年),大理寺置少卿及正;十六年“罢民输官俸,给自内帑”;开泰三年(1014年)增枢密使以下月俸;南京、奉圣、平、尉、云、应等州置转运使;太平元年(1021年),立长子宗真为太子,确立长子继承制;十年,诏来岁行贡举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