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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建立西汉王朝,废旧法建新法,对经济、政治、军事进行全方面的改革

作者:刘恒

刘恒建立西汉王朝,发展农业,废旧法建立建全法制制度

西汉王朝建立后,汉高祖、惠帝、吕后都着力于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统治秩序,收到了显著的成效。然而文帝即位之时,不仅国家财力严重不足,人民生活还相当困顿。造成这种贫困的状况,是由于“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农民遭受残酷剥削,淫侈之风日益严重,以及社会背本趋末的结果。这表明汉初一度缓和的社会矛盾,到刘恒即位时又逐渐趋于表面化。于是他开始大显身手,开始了他的治国之路。


①司法
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征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赏罚信”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汉文帝就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过渭桥,有人从桥下走出,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而跑。廷尉张释之判处此人“罪金”(罚四两金)。文帝要求处死。张释之向皇帝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们轻易地改变法律,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样做才对。”文帝终究表示廷尉做得对。
黄老思想虽然吸收了法家的“执法”“守法”思想,但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并不首肯。黄老思想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在这种思想作用下,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除“收孥连坐法”。明令宣布:“废除一人犯罪,家人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这是对旧传统的否定,对成法的改革。
②改革刑制
废除连坐法(首孥连坐法)。
文帝十三年(前169年)五月,废除肉刑,改为处以笞刑和杖刑。
③令列侯归国
文帝二年(前178年)十月,因当时列侯多居于长安,离封邑很远,吏卒供给输送甚为劳苦,而列侯亦无机会去德化其封邑的百姓。于是下诏让列侯都到自己的封邑去。其中有的身居高位要职与诏令恩准留京的由其太子到封邑去。
④废除过关用传制度
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废除进出关要出示证件的法令。
⑤入粟拜爵,改善农民处境
文帝二年(前168年),号称“智囊”的太子家令晁错向刘恒建议:“募天下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并在其《论贵粟疏》中宣传此思想,本套思想非常符合刘恒时期充实国力的目的,于是,刘恒采纳了这个建议,采取公开招标价卖爵的办法来充实边防军粮。晁错又建议,入粟拜爵办法实行后,边境积粟足以支5年,可令入粟者输于郡县,是郡县也积粟;边境和郡县都已充实,就可以免除天下田租。入粟拜爵办法的实行,使农民的处境暂时有所改善。
刘恒为稳定统治秩序,以民为本,进行经济改革

经济
①安民为本
年轻的贾谊作《过秦论》为文帝提出治国的根本方针为“牧民之道,务在安之”。这股要求安民的社会思潮,是惠帝以来朝野共同的要求,也是巩固西汉统治的需要。
②减省租赋
为了吸引农民归农力本,文帝以减轻田租税率的办法,
刘恒与窦皇后、慎夫人画像
刘恒与窦皇后、慎夫人画像
改变背本趋末的社会风气,用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文帝二年(前178年)和文帝十二年(前168年),文帝曾两次“除田租税之半”,即租率由十五税一减为三十税一,即纳1∕30的土地税。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还全部免去田租。自此以后,三十税一成为汉代定制。此外,算赋也由每人每年120钱减至每人每年40钱。
③减轻徭役
文帝“偃武兴文”,“丁男三年而一事”,即成年男子的徭役减为每三年服役一次。这样的减免,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④废除盗铸钱令
文帝五年(前175年)四月,废除盗铸钱令,允许私铸。
⑤弛山泽之禁
文帝后六年(前158年),文帝下令,开放原来归属国家的所有山林川泽,准许私人开采矿产,利用和开发渔盐资源,从而促进了农民的副业生产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盐铁生产事业的发展。弛禁的结果,“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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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历朝历代的名人
各大姓氏的名人
名人统称
中国十大
文人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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