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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的《宪法刍议》是法学代表作,着实让国人看到了一个严谨、博学、追求完美、注重现实的中国法学家形象

作者:王宠惠

王宠惠在上海南华书局出版的《宪法刍议》是他的法学代表作之一,一书分上下编
王宠惠在上海南华书局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于1913年3月发行。《宪法刍议》系统阐释了王宠惠对宪法的理解,是他的法学代表作之一。
《宪法刍议》一书分上下编,上编“宪法要义”,分绪论、宪法之性质、宪法之内容、宪法之解释、非行政法、国会、议院政府、总统及副总统之选举、省制九个部分,是对宪法理论的研究;下编“宪法草案”,是王宠惠提出的完整的宪法草案。
在上编宪法要义部分,王宠惠在绪论中提出,“宪法者,不祥之物也”,是牺牲许多生命和财物换来的。如果国人能够同心戮力,“念国家之前途,泯一己之私见,制定一巩固宪法,组织一良好政府”,使各安其所、各乐其业,国渐强、民渐强,则“所谓不祥之物,安知其不变而为最祥之物也”。王特别强调,宪法的制定必须把握两要义,一是宪法“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二是宪法“非因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即强调宪法的民主性和稳定性。在对宪法进行基本种类的定位时,王宠惠指出,不成文宪法,其条例发生于历史及习惯,所以不用编订,但中国缺乏宪法历史和习惯,所以不适合采用不成文宪法。中国统一较久,无须采用联邦宪法,君主立宪也应抛弃,所以“吾国宪法,应为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


在《宪法刍议》下半部,王宠惠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草案。王宠惠设计的宪法草案依次为总纲、国民、立法、行政、司法、会计、省制、附则,共计一百条。此时他并未完全赞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对五权宪法有“不了解而了解”与“了解而不了解”的感觉。所以他的宪法草案体现出西方宪法的三权分立精神,落实共和国体、主权在民,尊重国民自由权利,主张司法独立、财税公正。
王宠惠强调宪法的至高权威,“命令抵触法律,则命令无效力。法律抵触宪法,则法律无效力。此一定之理也”。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王宠惠指出了事前和事后的机制,在事前要重视舆论的作用,“有舆论预为之监督,则明明抵触法律之命令,政府不敢发布之,明明抵触宪法之法律,议院亦不敢议决之”。但在事后,则需要一机构追究责任,王宠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要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因为立法机构不能自己解释法律是否违宪,而应当交由法院解释。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多拥护宪法之机关”,因为法院是有审级的,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宪法权威性。假设法院解释的结果是法律抵触宪法,法律自然无效,这并不比立法机构解释更麻烦,如果解释结果是法律不抵触宪法,法律就会发生效力,但万一该法律确属于抵触宪法,法院解释就可以通过更高的审级审判来防止错误发生。
王宠惠的《宪法刍议》着实让国人看到了一个严谨、博学、追求完美、注重现实的中国法学家形象
若撇开政党立场,仅就宪法文本对国民权利保障和国体政体的设计来看,王宠惠的宪法草案无疑是民初私人宪法草案中的上乘之作,王宠惠的宪法草案明确指出了选举与被选举的参政权,对于财产权、集会、结社权利的保护都不加以法律的限制。这些在梁启超等人的宪法草案中都未予规定或进行限制性规定。在宪法草案的论证上,王宠惠更是体现其法学素养。与其他许多宪法草案不同,在他的宪法草案里,不仅罗列了宪法条文,每个条文后还附有详细的理由,无不是旁征博引,涉及美、日、法、德、比、荷、意,甚至希腊、瑞典、墨西哥等二十多个国家的立法例。
王宠惠的宪法论述和宪法草案理性持中,长于比较研究,但又能说理透彻,不离中国国情,实属难得。《中华民国宪法刍议》及其后附王氏宪草的出版,无疑是王宠惠在国内法学界一次精彩的亮相。在当时各宪法草案版本中,王宠惠根据其宪法素养拟定的王氏宪草无疑是最具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宪法版本。如果之前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还仅体现出王宠惠淳厚的外国法功底的话,那这部著作就着实让国人看到了一个严谨、博学、追求完美、注重现实的中国法学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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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历朝历代的名人
各大姓氏的名人
名人统称
中国十大
文人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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