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鄂尔泰
鄂尔泰充分认识到,水利对中国这样的农业国家的重要性
鄂尔泰夙有治水经验。督滇之前便长期注重水利事业。雍正元年(1723年),鄂尔泰任江苏布政使,其时,便“视察太湖,拟疏下游吴淞、白茆”。雍正二年(1724年),鄂尔泰在江南(江苏)大兴水利,如“浏河、镇江、丹阳各路,无不修举”。未满两年,因离任远赴西南,便在江南留下了许多治水遗憾。但仍不忘江南百姓,离行之前,又将任内应得余剩银捐买谷三万三千四百余石,存苏,松,常三府备赈”。这体现其对于江南水利的担忧与眷顾——水利是农业的保障,一旦治水不周,出现水灾或旱灾,百姓将无生计矣。直到雍正五年(1727年),远在云南的鄂尔泰还孜孜眷念江南的水利。当其时,西南的“改土归流”方兴未艾,战事依然紧迫之际,位居云贵总督的鄂尔泰还不忘向朝廷奏陈江南水利。此更说明其充分认识到水利对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农业国家的重要性。
为了滇省治水能够更加高效稳妥,鄂尔泰提出设水利专项资金,朝廷予以采纳
雍正九年(1731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以“各路兴修水利,可为万世永赖之计,每年必须岁修,当保勿坏”,而设水利专项资金。其取之于需要治水之地的百姓,大体以收取土地升价交易之税及盐税,而一般不加大普通百姓之负担。并把资金交予清廉的官员来管理,按年报销,“造册存贮,以备永远兴修”。这样,水利资金每年皆可预算,与地方财政同为一体。
为了滇省治水能够更加高效稳妥,朝廷同意鄂尔泰所奏之设置,“全省有水利地方之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经历、吏目、县丞、典史等官均加水利职衔”。此举虽没有专设水利官之职位,但以地方副职官员兼任各地最高水利行政长官的制度建设,大大提高了各地方官员对水利的重视,从而增强了地方官员的治水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人事方面为地方治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发展了云南的治水能力和农业生产力。
以上两种制度建设,无不体现了鄂尔泰以制度兴水利的理性思维。在清朝中前期,这种高度重视水利、以科学的方法治水的官员委实不多见。尤其是地处西南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治水的经济资源和人才资源都大不如中原、江南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