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廷玉
雍正年间偶有欠粮不完者,雍正帝询问臣子态度,张廷玉主张宽限赋税
雍正十年(1732年),山东官吏奏销上年赋税”若有欠粮不完者当按惯例革除功名”。雍正帝询问众臣该如何办理此事。同官曰:”法当如此不褫无以警众”。上复问廷玉,廷玉对曰:”绅士抗粮罪因应褫”。第山东连年荒歉输将不给”情有可原”尚与寻常抗玩者有间。他跪请雍正帝昭法外之恩宽限一年。帝闻之心恻,遂降旨宽限三年。此次得免者凡一千四百九十七人。 张廷玉在奏改刑部滥禁之弊之奏折中直言指陈”刑部衙门遇八旗部院”步军统领衙门以及五城御史等交送人犯。不论曾经奏闻与否。亦不论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一经锁送刑部……甚至有倾家痰毙者。及至定案时。而斩绞军流重犯原无几人。其余不过徒杖笞责之罪。且有偶尔干连。审系无辜。应行释放者。如今年二月间刑部清查案件。省释者二百几十人。即此类也。
张廷玉反对刑部人员滥用公权,数次强调要求官吏不要拖累无辜
在条奏中,张廷玉说明了刑部滥禁之弊。并依据他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办案程序提出了个人主张:抓人,张廷玉反对刑部在抓人过程中滥用公权。株连无辜。他反复说明并要求官吏只抓该抓的罪犯而非无辜百姓。收禁,针对负责审核各省重大刑案的刑部对众衙门所送之一干犯人。不论其罪行大小而将其一律收禁。以致无数无辜遭受株连之现象。张廷玉主张要按罪犯所犯罪行的轻重大小分为首犯”从犯”协犯。即按情事之大小与罪犯之首从分别予以收禁。收监取保,张廷玉主张受干连者无辜者应行释放。除重犯外不过是徒杖笞责之罪。可从轻处理。勿未等定案而将无辜者轻罪者”倾家痰毙”。判案,张廷玉提出判案应视犯罪事实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定程序定例遵行。省释无辜百姓。张廷玉于此处亦指出刑部官员在办案过程中存有合法性伤害等严重问题。
史籍记载
《清史稿·列传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