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孝文帝
魏孝文帝颁布“俸禄制”不久后又推行“爵禄制”,一系列的措施都未能根除贪污问题
太和八年(484年),颁布俸禄制,申明俸禄以外贪赃满一匹绢布的处死。次年颁行的均田令中,又规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职高低给一定数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准买,离职时移交下任。官俸制颁行不久,孝文帝开始推行爵禄制。官、爵是统治阶级两大系统,与北魏官制相比,北魏的授爵更加宽松,战乱时期多向部落贵族、军功贵族授爵。当时爵位仅为一种荣誉,又称为“假爵”,与经济利益无关,因此有滥授现象。 至孝文帝时,要为有爵者班俸,势必清理这些虚封。
俸禄制的推行,初衷是为了解决官吏的收入问题、打击腐败,但在推行过程中并未实现这两个目标。清廉的官员依旧生活清苦,地方官吏收入差距拉大,有爵者与无爵者不仅存在荣誉上的差别,还出现了收入上的差别。贪污问题没有得到根除,反而刺激一些巨贪出现,而镇将的贪污聚敛更是诱发了边疆不安定因素。
魏孝文帝颁布“考课法”来调整任官制度
孝文帝改革后,官吏来源的主渠道是门阀以及与门阀制度相应的选举制度,这种选官方式必然造成一部分官员依靠门资占据官位却缺乏相应的能力。考课制度是对任官制度的调整和补充,本意是通过考绩监督官员的行政行为,并为官员升黜提出参考标准。北魏考课法分为外考法令与内考法令,外考法令是针对地方官的考课法令,内考法令或称内令,是针对中央官的考课法令。
“孝文帝,励精求理,内官通班以上,皆自考覈,以为黜陟。”内考令的对象是内官“通班以上”。孝文帝改革之后,考课制度不可避免地与选举制度相衔接,但在实施中也保留了任人取贤的精神。与重视门第的选举制度相比,北朝对官员的评估不是一味地只看门第。孝文帝对官吏的考察十分重视,并且要求严格。“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