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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即位后在政治上加强中央集权,强化皇权,削弱地方势力,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作者:刘骏

刘骏即位后,在政治、经济、文化、官制、法律等方面推行了改革措施

宋孝武帝刘骏即位后,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官制,法律,军制,户籍,礼制,税制等领域均推行了系列改革举措,历来为治制度史的史家所关注,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上,他加强中央集权,强化皇权。撤除“录尚书事”职衔,并开始以中书舍人戴法兴、巢尚之、徐爰等人处理中枢机要事务,形成后代所谓“寒人掌机要”的政治局面,而由士族担任的尚书令、尚书仆射只剩下在公文上签名的权利,孝武帝的集权化统治也被史书称为“主威独运,官置百司权外假”。孝武帝同时重用江东寒门沈庆之与伧荒北人柳元景,依照两人的功绩,先后提拔为三公,开启吴兴沈氏与河东柳氏攀升为南朝高门的起始之路,并开创南朝寒门、寒人以军功升为三公的先例。 此外,孝武帝还提拔孤寒衰微的袁粲为员外散骑侍郎和侍中;拔擢寒门出身的颜师伯、颜竣成为高官重臣;重用卜天生、鲍照、宗越等寒门士人。
二、孝武帝通过改置州镇的办法削弱地方势力,他即位初,将扬州分为扬州及东扬州二州;将东晋以来废置不常的湘州(治今湖南长沙市)最后稳定地设立起来,分统原荆州所统长沙等八郡;后又分荆州、湘州、江州、豫州共八郡置郢州(治今湖北武汉市),横跨数州之间;东晋以来,雍州侨置于荆州之内,无实际统治区域,宋文帝曾分荆州襄阳等五郡归雍州统辖,治襄阳(今湖北襄樊市),孝武帝又进一步分荆州郡县充实雍州无实土的侨郡县,使雍州重镇形成,并废除荆州重兵来源的南蛮校尉,将其营户兵力一律迁至建康,有效地削弱了荆州,瓦解其“分陕”地位,荆州因此再也不能发挥其昔日威胁建康朝政的影响。自东晋偏安江左以来的百余年间数次威胁中央的荆、扬二州,经孝武帝的政区改革形成了荆、雍、郢、扬、东扬五州相互牵制的格局,东晋以来的荆、扬对立威胁京城建康的局面自此彻底终结。
三、创立典签制,加强对宗室和地方的控制。宋孝武帝还通过委任有真才实学的寒门士人担任州镇军府掌管文书的典签,使其往来于朝廷与州府之间,让他们负责传递州镇各项要务上报给中央审核,同时负责监督,传达中央命令和辅助地方州镇长官处理事务,并拥有随时将情况直接报告朝廷的权力,州镇起兵反抗朝廷的可能性大大削弱。至此到南齐,寒人掌机要、武夫掌兵权、典签控州镇成为惯例。

 

限制士族封山占水,与百姓公平合理的交易,禁止皇亲显贵逐利
四、设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加强对吏治的整顿。孝建二年(455年),孝武帝令“(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分道,虽丞郎下朝相值,亦得断之,余内外众官,皆受停驻”魏晋以来,由于朝政官僚皆为士家大族所垄断,负有“掌督司百僚”职责的御史中丞之职始终不受重视,几乎沦为摆设。宋孝武帝为此设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以提高和恢复御史中丞的地位,从而有利于吏治的整顿和加强。此制被后来齐梁陈所继承并被北朝所借鉴,此后御史中丞的地位和职权不断得到提高。
五、罢免侨户,实行土断。宋孝武帝即位后,为解决元嘉年间以来版籍混乱,南渡侨民不注户籍沦为流民的人数增多致盗贼蜂起,而南方土著居民依附于大族的人数也日渐增多的情况,采取撤并侨州郡县,罢免侨户,将流民和土地结合起来以统一侨户和土著的户籍的措施。于大明元年(457年)和大明五年(461年)先后撤雍州等各侨州郡县,合并新旧侨郡,并将无实土的侨郡县并在有实土的郡县上,将新旧侨户合籍并将流民落籍于实土郡县。
六、抑制兼并,限制士族封山占水。为解决元嘉中后期以来的士族豪强“熂山封水,保为家利”的巧取豪夺,大肆兼并使国家丧失大量户籍人口的局面,孝武帝于孝建元年(454年)和孝建二年(455年)先后颁布条例,限制士族封山占水,诏令官府与平民百姓交易,一定要公平合理。对官家占有的江海田塘,一律开禁。对皇亲显贵逐利,也一律禁止。对豪强大族的各园苑圈占面积太大,妨碍商业活动的尽量开放,给予贫民经营。 后又于大明七年(463年)再次在全国诏令:“以前我曾下诏江河湖海山川,百姓可以捕鱼狩猎。但没过几年,不少地方就不遵诏令。名山大川,又多被重新圈占。有关衙门要严加清查,重申原来的规定。”
七、赦免兵户和奴婢,改铸钱币。魏晋以来,兵户和奴婢沦为一种为人所不耻的贱户。宋孝武帝于大明二年(458年),下诏军户免除军籍成为平民。大明三年(459年),又下诏,对正在服无期徒刑、官吏奴婢中的老弱病残者全都恢复自由 。 鉴于元嘉末年因北魏南侵造成刘宋社会经济萧条,财政危机凸显,货币流通混乱,流通量减少,导致民间流通中的钱币的重量不断减轻,孝武帝于孝建元年(454年),改铸钱币,铸四株钱。这就是有名的“孝建四铢”。一方面整顿钱币流通混乱的局面,解决因经济衰退导致民间对钱币流通量的需求,另一方面则试图将财政大权收归中央以集中财权。
八、改革刑律,宋孝武帝对秦汉以来的审讯制度作出了两项重要的改革举措。第一,对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郡太守必须亲自参加审讯,同时规定“若两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第二,鉴于魏晋以来,刺史、太守皆带军职,甚至不少县令也带“将军”的称号,他们往往跋扈一方,“大辟之罪皆自己决”或借口执行军法任意杀人,而不顾正式的刑律,导致刑法制度紊乱“法不责众”的局面频繁出现,孝武帝于大明七年四月下诏说:“如果不是战场作战,不能再擅自杀人。如罪大恶极该当处死的,也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条文先行上报,有关衙门要严加督察。再有违犯者以杀人罪论处。”这条诏令的颁布在当时是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的。 王夫之曾高度评价孝武帝此举,解决了三代秦汉以来诸侯官吏恃权专杀不能革除的问题,称赞孝武帝此举“法乃永利而极乎善”。
九、削弱东宫官属、加强皇宫禁卫,设置二吏部尚书,取消五兵尚书,将人才官员的铨选大权彻底收归皇帝手中。魏晋以来的郡县官多为士家大族把持,而且一任六年,时间很长,不仅加剧了官员分配的紧张,而且往往导致一些大族得以在地方不断壮大和扶持势力,刘宋初年曾对此进行改革,地方的郡县官开始增加了一定的寒门比例。但由于不少士族在刘宋之前就长期担任郡县官,而那些即使有理政才干的寒门往往因为入仕年限比不上那些士族而在郡县官的任免升迁中处于劣势。孝武帝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改革,诏令郡县官的任免应以实际才干为主,取消郡县官任免的入仕年限的门槛并缩短其任期,将郡县官的一任六年改为三年,同时重申刘宋武帝以来的官员选拔机制。
十、改革军制,孝武帝还进行了军制改革,早在大明二年(458年)就诏令罢除军户 ,后又于大明七年(463年),诏令废除世袭军职和世戍边防的制度(世兵制),汉末兴起的“世兵制”从此退出了南朝的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征兵制”和“募兵制”则开始复兴。孝武帝任内大力恢复秦汉以来的“征兵制”以逐步取代“世兵制”。
十一、改革礼制和僧官制度,孝武帝统治期间,大力弘扬儒学,建造孔庙,使自东晋南渡江左以来被废绝的祭祀孔子的典礼又被重新恢复,同时进行了系列的礼制改革,力图恢复礼乐制度,是魏晋南北朝历史上为数不多的热衷于礼制改革的帝王。此外,佛教方面,他一方面支持和弘扬佛教,礼敬高僧;另一方面又整肃沙门,改革僧官制度以防范僧尼干预军政事务,沙汰无品行的僧尼,整顿佛教不正之风。
十二、改革税制,宋孝武帝统治期间,对当时的税制也进行了改革。东晋时期的赋税和租调十分沉重,名目更是多得惊人。刘宋前期曾多次进行整顿和精简。到宋孝武帝即位后,又对两晋时期的租调“九品相通”的税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即不再分九品,转变为完全按照财产的多少纳税,孝武帝甚至实行占山格以进一步限制豪门大族避税,即“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孝武帝时的税制方法是以户为单位,按民户的贫富分等征税:资产多的多征;反之,则少征。总之,到宋孝武帝时的赀税已经完全具有了财产税的性质,这对财产少的贫苦百姓来说,确实减轻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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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历朝历代的名人
各大姓氏的名人
名人统称
中国十大
文人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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